扶人被讹案和解,是正义无憾还是恶行纵容

因为和解,可以不被法律约束?以德报怨,会让恶行者束手吗?

近日,浙江金华扶人反被讹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故事一波三折,当事人藤某被讹人者曹某诬陷,在经历了“扶人—被讹—洗冤—起诉—和解”的过程后,最终结果是哥俩好,双方和解。

和解本是皆大欢喜之事,但公众认为是正义缺憾。

有关部门解释,双方最终和解,无关和稀泥,而是司法调解后依法处理的结果。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公众无需用抽象期许去绑架当事人的选择,而滕某“震慑那些讹诈好人的人”的诉求其实并未落空,到头来,法律没输,当事人无憾,公众也用不着遗憾。

事实上呢,公众有遗憾。当事人的选择是在其个人,我们尊重其选择。但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对此类事件的无解,有关部门法律意识的淡泊,当事人以德报怨的迂腐,所以从结果来看,此事是对讹人者的另一种肯定与纵容。

用事实说话。

回顾事件,曹某骑车摔倒,其前方男子藤某好心将其扶起,曹某却诬陷为藤某为撞人者。在这里,曹某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和名誉权侵权。

曹某之所以会诬陷滕某,其目的是为了要求其赔偿财物,基本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并且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是未遂。

曹某声称好心将其扶起的滕某为肇事者,侵犯了滕某的名誉权。

关于这两点,法院有没有做出判定呢?尤其是此事影响巨大。敲诈勒索属于刑事案件,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赔偿的申请。

藤某在被洗白后,要求赔偿一元钱,曹某儿子认为是藤某白莲花。想想的确也是。要起到惩戒的目的,就应该让讹人者感到违规成本高,你要一元钱算什么?

藤某在法院的调解下,放弃起诉,同意口头道歉,由被告向红十字会捐款5000元,藤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不管是1元也好,5000元也好,藤某的两次选择相信都是出于正义,想“震慑那些讹诈好人的人”,但事实上,其选择与其目的完全相违。

试想,如果没有监控,结果会怎样?藤某可能会被曹某讹上几万甚至几十万。获得与付出如此不成正比,怎么会不让那些讹人者趋之若鹜?

再来看看有关部门的作为,先是警官劝藤某不了了之,这也许是出于好心,因为也是这位警官还了藤某清白。

这里,有一点不明,没有监控警方就不能查明藤某是否被冤枉的吗?按以往交通肇事,都可以从痕迹上查明,这难道不算是证据吗?还是或许会这样,如果没有监控,就象查明事实 ,也要和个稀泥?

再看法院调解一事,此案影响力巨大,也的确被公众赋予了“匡扶正义、震慑坏人”的意义。虽然不是做道德绑架,但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借此案,来扭转南京彭宇案来的不利影响。通过追究曹某的的法律责任,震慑讹人者,引导社会向善呢?

但现实看来,我们的确想多了。

也许此案是按有关部门认为的正义没有缺憾,只是,这个社会的讹人行为被再次纵容。

以德报德,以直报怨,放下圣母心态,通过规则来约束道德,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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