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半年后泳池仍未投入使用 女子起诉健身公司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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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华晨报报道:女子李某在沈阳某健身服务公司办理会员卡后,称泳池一直没有投入使用,起诉要求退还入会费及赔偿。

健身公司称游泳项目只是其中一个健身项目,不同意退还入会费及进行赔偿

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健身公司违约,判双方解除合同,健身公司返还1700元入会费。

顾客称泳池一直没投入使用 起诉健身公司要求退费

2017年9月,沈阳女子李某与沈阳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会员协议,约定李某成为健身服务公司的健身会员,期限两年半,入会费1,700元,协议中备注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开发票,赠3个月时间、一次转卡、一个包、免费停卡一次”,同时健身服务公司向李某出具专用收据,注明“开卡时间以开业时间为准”,双方均认可“开业时间”特指游泳池的开业时间。

2018年,李某将健身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健身服务公司经营的泳池一直未投入使用,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返还1,700元办卡费用;同时要求健身服务公司赔偿5,100元。

健身公司称是顾客违约 他们不应返还会费及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健身服务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会员协议中没有明确指出会员内容仅为游泳项目,会员内容包括各种健身项目如动感单车、瑜伽、力量训练、乒乓球、跑步机、椭圆机等,游泳项目只是所有健身项目中的一项。

李某在签署会员协议时明知游泳馆尚未建设,并且其所办理的会员卡为特价卡,在销售时已经向其明确说明,因为是特价卡,所以不能停不转不退。并且他们承诺在游泳项目开设之前,李某可以免费进行其他会员项目的使用,直到游泳项目开始。

他们销售健身会员卡主要就是以时间换金钱,会员协议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健身场地和健身时间。李某购买了会员卡后,享受了健身场地但时间却不予计算,这已经是他们给予李某延期提供游泳项目的补偿,而且李某也享受了该补偿。

因此,李某在没有任何时间和金钱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李某违约,并不存在他们违约的事实,不应返还办卡费用并赔偿。

健身服务公司被认定违约 被判退还1700元入会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与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的起算时间看,提供游泳服务是健身服务公司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他们在李某交纳服务费用后超过半年仍不能提供游泳服务,属于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所以对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认为健身服务公司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健身服务公司租赁经营场所并实际经营,与李某签订协议后亦按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健身服务公司经营场所内泳池施工已近完工,其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所以对李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健身服务公司提出李某购买的健身游泳卡属于特价卡,不退、不换的抗辩理由,因该条款排除了李某解除服务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对于本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解除李某与健身服务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健身服务公司退还李某1,700元。宣判后,健身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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