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变“凶宅”!房主说“不认识死者”,真相竟是……

今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一套曾发生过命案的所谓“凶宅”通过司法拍卖售出,引起广泛关注。

最近,南京市民王先生就遇上了糟心事,自己一套刚买了三年的房子里,突然有人自杀身亡,莫名变成了“凶宅”!更令王先生郁闷的是,他压根就不认识这名死者。

出租房内有人烧炭自杀

今年6月底,王先生委托“我爱我家”旗下的相寓公司,将位于秦淮区某小区的一间60平米的房屋租给了一名中学女教师。

8月25日,王先生陪同妻子在医院待产时,突然接到了一通电话,称他们租出的房屋内有人烧炭自杀……

当王先生和家人赶到时,当事人已经死亡,房屋钥匙也被秦虹派出所收走了。

事发后,王先生与记者一起进入了这套房屋。

屋内仍留有一个烧焦的铁锅,锅里还有没烧尽的木炭,在窗边的地板上有燃烧产生的焦痕,门厅里留有一箱没有用完的木炭,屋内还有很多空酒瓶,床上还留有屋主王先生和妻子结婚时张贴的喜字。

轻生者与房主竟素不相识

在出租屋里轻生的是谁呢?

王先生原本以为,死者是当初租房的女教师。可打听一番才发现,轻生的女子姓何,与王先生素不相识。

何某又是如何住进这套房子的呢?

王先生向记者出示的租房合同显示:他与刘老师的租约为期一年,在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第五点也明确写道:不得未经甲方允许私自转租。

“我爱我家” 违规转租?

这套房子为何还是被转租了?又是谁与自杀的何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呢?

经过两天的辗转,记者终于联系上了刘老师。随后,刘老师的代理人徐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转租的原委:刘老师的母亲觉得房屋光线不好,中介帮她找了别的房子。

在徐先生提供的这份编号为040674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上,也盖着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然而房主王先生对此根本不知情。

房主王先生说,他此前与刘老师的第一份租房合同也是在这家“我爱我家”门店同一名业务员手上签的。既然“我爱我家”的第一份合同上已经明确写了“禁止转租”,公司也有相应的监管。

那么,同一名业务员怎么又会在随后帮着房客转租房屋?“我爱我家”公司对此是否知情呢?

记者与当时操作这份合同的业务员取得了联系,并以房主王先生朋友的身份前往“我爱我家”秦虹店了解情况。

新房变 “凶宅” 损失多少难认定

一套好端端的房子突然变成了“凶宅”,让王先生一家非常郁闷。王先生的妻子在几天前刚刚生了孩子,他原本打算等妻子坐完月子后搬进这套住房,可现在的处境让他们非常为难,一方面他们自己住会有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如果要出售的话,房屋的价格也可能会有贬损。

9月8日,王先生与刘老师、“我爱我家”三方进行了协商,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三方并没有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目前,王先生准备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法律界人士指出,针对这种情况,承租人刘老师和“我爱我家”都要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虞立峰:

“ 司法实践中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沉默性欺诈。如果要计算王先生的损失,可以试着用这种方法,同等地段、同等质量的房屋,此前某一段时间的成交价的平均值,认为是其公允价格,这样一套房屋由于这样一个事件,导致它的成交价低于平均值,差价可以认为是房主在这个事件中遭受的损失。”

小编有话说:

好好的房屋变成所谓的“凶宅”,这是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发生的。但在这起事件中,“我爱我家”和承租人刘老师负有的责任也是非常明显的。刘老师不应该违反不得转租的约定,而做为专机中介机构的“我爱我家”,更不应该为了再次收取佣金、这种违约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提供方便。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诚信”的价值往往会超出我们的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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