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母亲离开年幼的他和父亲,从他生活中消失后,到外地与他人组成家庭并生育3个孩子。如今,父亲遭遇车祸身亡,母亲回来了,不过蔡冰面对的不是失而复得的母子亲情,而是争夺百万遗产。不知道大家对于今年4月份的这样一则新闻是否还有记忆。9月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了这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对一审的结果进行了改判。事实上,此事早在今年4月25日就被各大媒体报道过,当时一名女子周某英带着自己的女儿蔡某,时隔16年回到了家中,却是来找儿子蔡冰要去世丈夫的遗产,而且在这16年里,周某英从没回家,甚至还在外与其他人结婚还有了3个孩子。一审时周某英分得了21万余元,蔡冰不服上诉,二审时周某英一分钱也没有分到。但是周某英带走16年的女儿蔡某分得了近16万,其余财产归蔡冰所有。
【母子时隔16年重逢,竟是父亲葬礼上索要遗产】
1987年,蔡冰的父母组成家庭,但仅仅只是依照农村习俗结婚,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的三年也就是1990年母亲生下姐姐,四年后生下自己。本来应该是一个美好的家庭,可是到了2000年,发生了一个重要转折,2000年,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
在安徽和他人重组了家庭,2016年底,蔡冰父亲遇车祸身亡。没想到此时早已淡出他记忆的母亲出现在葬礼现场,向蔡冰提出要求分割父亲遗产和死亡赔偿金,遭到蔡冰的拒绝之后,2017年蔡母和姐姐将蔡冰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母亲获得遗产13万,二审被改判】
今年4月份,蔡冰作为被告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一起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及他的财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当时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英与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独自带原告蔡某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并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而据该院表明,原告周某与死者存在着夫妻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法院解释称,由于死者生前并没有留有遗嘱,所以其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虽然死者妻子离家时间较长,但属于法定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判决下来后,蔡冰继续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母亲周某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迁款6357.9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应分得68900元,蔡冰应分得6201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担。
蔡冰在上诉中认为,一审判决对周某英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并生育子女三人的事实未予认定。蔡冰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周某英2000年离开家,距今已经十八年,并与王小七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了三个子女。该事实足以说明周某英已经涉嫌重婚罪,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与父亲蔡某某共同生活,不应分得蔡某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周某英和蔡某是否有权继承和分割蔡某某的遗产及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一审判决对蔡某某丧礼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是否得当;房屋权属如何确定,相应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对争议焦点就在于周某离家后再婚是不是重婚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在周某英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冰产生纠纷,由此可见,周某英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