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包天!因危险驾驶罪证件被吊销,取保候审又犯交通肇事罪

南宁晚报 /ZAKER 南宁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何家银

俗话说,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南宁一男子赖某发因为醉酒驾车被交通警察查获,并吊销其驾驶证,本应该不能驾驶车辆,但是他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居然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车辆。在横县时,赖某发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情节恶劣。

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赖某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2017 年 4 月 6 日 21 时 52 分许,被告人赖某发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科园立交桥底处,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民警查获,并带到医院抽血样送检。经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赖某发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03.5mg/100ml。

另查明,赖某发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经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 年 6 月 8 日 11 时 40 分许,被告人赖某发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这辆小型客车沿村道,由横县平马镇苏光村往石柱村方向行驶。陆某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陆某四、陆某存等 5 人与赖某发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该村道相对行驶。至苏光村南洋塘水库路段,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导致正三轮载货车侧翻,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陆某四、陆某存受伤,陆某四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发驾车逃逸,并隐瞒事故事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制动不合格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违反规定载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陆某四、陆某存无责任。

赖某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经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7 日被逮捕。

另查明,案发后,经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赖某发与被害人陆某四亲属、陆某存达成调解协议。赖某发已赔偿陆某四亲属经济损失 14 万元,赔偿陆某存 4599.64 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赔偿陆某四亲属经济损失 11 万元,赔偿陆某存 4719.65 元。赖某发取得陆某四亲属和陆永存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赖某发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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