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说法】从范冰冰案看逃税罪的前世今生

经过三个月持续发酵,10月3日,范冰冰逃税案终于一锤定音。税务机关依法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追缴和处罚决定,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人民币。

范冰冰一案揭开了近年影视行业税收乱象的冰山一角,其实回顾历史,偷逃税款的明星大有人在。港台明星如大小S、张惠妹、林志玲、任贤齐等都有不光彩的逃税黑历史;2012年韩国女星宋慧乔被疑逃税25亿5000万余韩币,最终被追缴31亿韩元;刘晓庆作为早期大陆明星逃税的典型案例为公众熟知。

同样涉嫌逃税,为何范冰冰不用坐牢?

孤独的人善于观察,通过对比《刑法》相关法条的改动,不难发现刘晓庆案和范冰冰案的不同。

首先纠正一点曼德拉效应,刘晓庆没有被判刑,也没有坐过牢。她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长达一年多(强制措施与刑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最终检察院按不起诉处理。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定罪判刑的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是该公司及总经理。

刘晓庆差点儿坐牢,范冰冰巨额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差异之大令人咋舌,就像语文课阅读理解要联系作者时代背景,不得不说说逃税罪的过往。

晓庆公司犯事时1997年,案发2002年,彼时还适用97版《刑法》偷税罪。后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偷税罪为逃税罪,新增初犯免罪条款,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初犯豁免及行政处罚前置仅限首次处罚,不论之前逃税几次,首次发现被罚时统统视作初次。从税务机关公告来看,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偷逃税款绝对不止一次,多次累积达到触目惊心的2.48亿元!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难以想象这笔天价巨款的具体价值。

公告一出,网民震惊,不少人对范冰冰只罚不判感到不满、不解,如果只要罚款就能免去牢狱之灾,那明星们岂不是都有特权了?

处罚决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明文规定在先,范冰冰违犯在后,法条适用于所有逃税者,一视同仁,怎么能说明星享受特权呢?

《刑修(七)》设定初犯豁免不是为了保护犯罪者,综合考虑法律和社会效果,目的相当明确,督促纳税人及时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不谈娱乐圈明星,我们把视线放到2009年普通的民营企业,经历90年代下岗潮的人都知道那个时代的动荡不安。企业逃税,破产倒闭,老板坐牢,大批员工失业,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于是,采取折中方案,给逃税者亡羊补牢的机会,再一再二容你悔改,再三坐牢没得商量。

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处罚轻不轻?不轻。

8亿多元补+罚套餐已经不是小数目了,范爷再有钱这次也得出出血,把薅掉的“羊毛”吐出来。其次,明星之名声口碑如鸟之羽毛,自不爱惜必受其害。刘晓庆90年代风光无两,逃税风波后一蹶不振淡出荧屏,借刘晓庆前车之鉴,今后几年范冰冰怕是真的冰冰了。以此为契机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整改存在问题,完善税收监管措施。那些偷税漏税的明星们,你们的好日子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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