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偷狗还伤人获刑

文、图/羊城派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麦美转

“法官,这是我筹到的钱,现在帮我丈夫把执行款付清了,希望他在狱中好好改造,出来后重新做人。”赵某一边把一叠人民币从背包中拿出来,一边感慨地说。

9月29日上午,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伍某的妻子赵某早早来到江门鹤山法院,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赵某与应约而来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签下了和解协议,并当场把执行款人民币(下同)12340元如数交到李某手中,替正在狱中服刑的丈夫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该起身体权纠纷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赵某替夫还清赔偿款

2016年12月,被执行人伍某与王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江门窜至鹤山市桃源镇某村内盗窃狗只,被李某等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砍刀进行暴力威胁,该砍刀被村民持铁水管打断后,伍某又取出弓弩和带有麻药的飞镖威胁靠近人员。李某在上前制止时被飞镖打中当场晕倒,其后伍某被群众抓获。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肌松剂(琥珀胆碱)中毒。

2017年6月,鹤山法院对伍某偷狗伤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经审理认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以抢劫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伍某入狱后,李某将伍某起诉至鹤山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017年8月,该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340元。

经李某向鹤山法院申请执行,该身体权纠纷案进入执行阶段,该案承办法官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伍某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但因没找到该车辆而未能实际控制,此外并未发现伍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鹤山法院委托伍某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法院协助调查,也没有收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反馈信息。通过多方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伍某的妻子赵某在中山市务工,尚有一定经济收入。承办法官辗转联系上赵某,经过与其耐心交谈,赵某表示愿意帮丈夫代缴执行款,但要给自己一点时间去筹钱。9月29日早上,赵某主动来到鹤山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李某签下和解协议,并将执行款如数交纳完毕。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杨逸芸 实习生 蔡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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