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农民工建筑工地高空坠落,家属提出赔偿要求…

来源:景宁县司法局、丽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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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丽水景宁县司法局鹤溪司法所会同滩岭村村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建筑工地高空坠落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农民工外墙粉刷时不慎踩空坠落

高某、雷某等4户业主将坐落于景宁滩岭村下山移民点的六直房屋承包给杨某聪承建。2018年8月,杨某聪将房屋粉刷工程分包给黄某与杨某。

9月12日,黄某在外墙粉刷时不慎踩空坠落,事发后,杨某聪立即将黄某送到景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黄某腰椎骨折,肺部挫伤。现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黄某还在住院治疗中,各方就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三方当事人各有观点

10月9日,鹤溪司法所组织黄某家属、合伙人、包工头以及房屋业主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伊始,各方对事实认定没有分歧,也都能够体谅对方难处,调解较为顺利。

随着调解进入实质性环节,黄某家属提出18.4万元赔偿要求,理由是黄某还在住院治疗,很可能要动手术,后续治疗费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家里小孩在上大学,黄某长时间无法工作,家庭无生活来源。

杨某聪认为黄某受伤后,自己已尽力抢救,且自己把房屋的粉刷工作都承包给黄某与杨某了,黄某不小心摔下来是他自己的问题,自己已经支付了5.5万元,其他费用应由黄某与杨某自行承担。

房屋业主认为自己将房屋承包给杨某聪,黄某摔伤与自己无关。

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在听取各方的观点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杨某聪与黄某的劳务关系是究竟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以及房屋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解读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调解员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正确解读,各方由僵持阶段转入到“合情合理合法”来解决矛盾的阶段。三方当事人也逐渐冷静下来,各自都做出了让步,业主高某等人也同意协助黄某家属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黄某家属考虑到黄某后续治疗问题,坚决要求赔偿总额不能少于12.6万元,并强调没有这个数额将终止调解。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而后各方颇有微词,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将各方分开,单独做工作。一方面,对黄某家属强调黄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包工头、黄某合伙人和业主进行人道主义劝说,希望适当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包工头、黄某合伙人和业主同意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黄某一定补偿,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款项也于当日一次性付清。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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