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明亮律师|录音遗嘱无效案例

徐老太中年丧夫,自己一人将两子一女抚养成人。三子女各自为生活忙碌奔波,徐老太也不打扰他们的生活,自己一个人过日子。78岁那年,徐老太得了偏瘫,需要有人照顾,女儿就将徐老太接回家中,照顾七八年。由于徐老太偏瘫,右手麻木,不便写字,就请来两个妹妹见证,用录音方式记录自己的遗愿。徐老太说女儿对自己非常好,照顾周到,待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继承。

徐老太去世后,两个儿子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女儿拿出录音遗嘱,并将二姨、小姨请来法庭作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徐老太的录音遗嘱清楚、明确,没有剪辑加工的痕迹,且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合法有效。法院遂判决房屋归徐老太之女所有。

1)徐老太的录音遗嘱就比较清晰,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徐老太的两个妹妹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遗嘱见证人有效。

3)徐老太之女提供的录音是由专用录音机录制的,为原始的载体,无任何的人为变更,是客观的。

4)徐老太在做录音遗嘱时,所做的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两个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并且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没有进行剪辑、修改,具备以上条件时,录音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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