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 泸州一男子雕刻巨龙放小区被怼 业主:看着怪吓人

54岁的范顺清喜欢雕刻,他花了一年多时间“创作”出了一对石刻“巨龙”,和一尊“男子抹澡”像。

一对石龙的创意来自老家“双龙场”的地名,“男子抹澡”像来自童年的记忆,“以前农村人夏天洗澡,就是这样提个桶站在屋檐下。”范顺清很满意自己的这两个作品,但现在麻烦的是,这几个“大家伙”不知安放何处。

一对石刻“巨龙”

一尊“男子抹澡”像

10月28日,范顺清把石龙和石像搬进自家小区,摆放在楼下的绿地里,结果很快就遭到了一些业主的反对。有人说看着吓人,有的说占用了公共绿地……范顺清说,他原想是美化小区环境,哪晓得部分业主并不“买账”。

不“买账”的业主

目前在小区物业、城管的协商处理下,判定两条石龙占用了绿化带,属于违建,要求尽快搬离。

是谁占用了小区的公共空间?

无论是新小区还是老旧小区,都不同程度地有着公共空间被占用的问题:到处都是停放的各种车辆,楼道间、楼门口及拐角处都有堆积的杂物。还有,更令人无奈的是,有人竟公然在小区里圈地种起菜来……

这样的侵占不知从何时开始,业主有意见往往也投诉无门。而有的即使知道是邻居的问题,也纠结在邻里关系的处理上而裹足不前。

案例:

对于自己楼道间存放自行车和各种杂物,某业主黄女士显得很不满。“我家住三楼,邻居家的自行车几乎怼在我家门上,下二楼也是堆着纸箱、坛子的,有时候走路都磕磕绊绊的,”黄女士愤愤不平地说,“刚开始的时候我还会去说一下,看着对方理所当然的样子到后来都懒得说了,楼里搞得这么脏乱,邻居间的关系也不是很好。”

此外,小区地面空间被随便占用也遭到不少业主反对。“看上去很不美观,而且本来就是大家的公共空间,感觉被剥夺了权利。”

实际上,公共空间其实是每一个业主的共有利益,随意占用不仅侵占了大家的利益,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侵占公共空间涉嫌违法

对于小区内公共空间的归属,多条法规有所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 ◆ ◆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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