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11月21日消息,近日,长沙天心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在与妻子协议离婚后,就与小姨子结婚了。不过对于此事,虽然双方是为了多拿拆迁款钱,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所谓的假结婚说法。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在长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2年11月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孩子易某文归易某明抚养,彭某珍不承担抚养费用,但有随时探视权。易某明现有房屋中两间房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就在易某明与妻子彭某珍离婚的第二天,他与其妻子的妹妹彭某娟闪婚。
2013年7月12日,彭某珍与易某明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以下简称201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载明:一切以此次协议为准,之前协议作废。所有债务归易某明承担。现有楼房一栋,楼上三间房屋归彭某珍所有,楼上堂屋彭某珍有出入自由权,由易某明一次性出6000元给彭某珍做厨房设施和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2013年8月11日,易某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征收以后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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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易某明未支付该8万元补偿款,彭某珍遂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易某明向其支付8万元欠款。
庭审中,双方对欠条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各执一词。
彭某珍称,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及易某明在次日与其胞妹彭某娟登记结婚的行为,系三人为争取拆迁利益而共同协商完成的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易某明与妹妹也无婚姻事实。
2013年7月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彭某珍与易某明确因感情不和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该协议时,考虑双方拆迁享受利益、小孩抚养、婚姻状况等诸多因素,经双方协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给付彭某珍离婚补偿款8万元,并自愿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但易某明辩称,2012年11月26日办理的离婚手续,是双方因感情不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协议履行义务,不存在再就离婚事宜与彭某珍签订新的协议,也不存在承诺补偿彭某珍8万元。
后来与彭某珍妹妹登记结婚,是想让其享受拆迁利益,与她妹妹并无婚姻事实。现在已与彭某珍妹妹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2013年7月的协议及此后的欠条,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胁迫作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或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
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就易某明与其妻妹闪婚的事实进行询问。
“我与彭某娟结婚是她姐姐提议的,她妹妹因前夫欠了很多债,为了照顾她妹妹,就与她妹妹结了婚,目的是争取更多的拆迁利益。”易某明说,在与彭某珍离婚后,彭某珍就可以分户并获得拆迁补偿。同时,彭某娟与他结婚后,又可以将其与其子女的户口迁至他的户口上,也可以获得相关拆迁补偿。如果获得相关补偿,他们都同意归彭某娟所有。
彭某珍对易某明的陈述予以确认,并承认办理离婚手续后同居了一段时间,且后来拆迁时只获得了2012年11月协议中所分割的两间房的拆迁补偿款。
经过审理,天心法院驳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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