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星手机爆炸案 " 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三星不构成欺诈的主观故意 仅支持赔偿原告因手机烧毁导致受损的电脑
昨日,备受关注的三星 Note7 炸机机主回先生诉三星中国公司欺诈案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仅支持原价赔偿回先生被烧坏的笔记本电脑,但驳回了他其他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三星 Note7" 炸机 " 烧坏电脑
2016 年 8 月 2 日,三星发布其最新款 Galaxy Note7 手机。当年 8 月 19 日,Note7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 10 个国家和地区上市,然而接二连三的爆炸事件却让三星陷入尴尬。包括澳大利亚、美国以及韩国本土用户皆报告,新买的 Galaxy Note7 发生自燃爆炸,韩国媒体将 Note7 称为 " 一百万韩元的炸弹 "。
2016 年 9 月 1 日,Galaxy Note7 正式在中国发售,三星方面表示,中国市场的国行版本与韩国 Note7 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因此不存在潜在的电池问题,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9 月 2 日,三星宣布因爆炸召回 Galaxy Note 7,对可能存在的电池隐患进行主动更换。但刚发售的中国地区不在召回之列。
当年 9 月 14 日,三星再次发声明,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的 Galaxy Note7 国行版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不在此次更换范畴,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及使用。
回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虽然也知道三星 " 电池门 " 事件,但这两封声明还是让他相信了。9 月 25 日,他通过京东购买了一台 Galaxy Note7。9 月 26 日凌晨 4 点,他开始给 Note7 充电。到早 6 点多,回先生拿起手机把玩,结果手机突然发烫膨胀并冒黑烟,他下意识扔掉手机,手机掉在笔记本电脑上,然后电脑也被烧坏了。
三星被起诉 要求三倍赔偿
新买的手机炸了之后,回先生联系到三星客服,对方表示需要将手机送检," 不经过第三方机构的送检,我不认可 ",回先生说。
随后,在回先生的手机炸后的第三天,2016 年 9 月 29 日,中国三星电子发布声明称,对回收的部分问题手机检测结果显示,电池内部并无燃损迹象,并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检测,结果均显示,烧损的部位并非在电池区域,推定系外部热冲击导致的手机燃损。三星在声明中称," 三星从未使用双重标准 "、" 我们可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回先生同样把自己炸掉的手机送检中国泰尔实验室,当年 10 月 17 日,检测报告显示:样品未发现外部加热痕迹,样品的热损毁由电池自燃所致,电池由右下角的位置开始燃烧。
同一部手机在同一个检测机构竟然得出了不同的检测结果,回先生称无法信服三星给出的说明。同时,回先生认为,三星在明知手机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告知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存在欺诈行为。2016 年 11 月 17 日,回先生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认为三星中国公司 9 月 2 日、9 月 14 日发布的声明存在欺诈,要求三星中国公司就欺诈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三倍赔偿购机款并赔偿损坏的笔记本电脑。
法院认定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2017 年 10 月 30 日,该案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针对回先生提出的欺诈指控,被告三星中国公司辩称,Note7 手机的国行版和海外版是不同的供应商的电池,在 2016 年 10 月 11 日已经召回了全部国行版 Note7 手机。2017 年 1 月 23 日调查结果显示,国行版手机和海外版手机采用的电池均存在缺陷,但两款电池存在的缺陷不同,所以其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欺诈。
昨日,该案迎来一审宣判,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回先生关于三星中国公司涉嫌欺诈的指控。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存在欺诈故意、2。实施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4。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而在本案中,三星 Note7 手机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允许在国内公开发售;且被告称 Note7 手机采用了 SDI 公司和 ATL 公司的电池,原告手机所使用的电池在我国制造商分别是 SDI 公司和 ATL 公司,这两个制造商电池均通过 CQC 产品认证,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正式发售 Note7 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对手机进行了检测和备案,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原告购买涉案手机时,并不明知 Note7 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故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主观故意。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回先生更换一台与其受损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相同型号和配置的全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驳回回先生关于三星中国公司欺诈等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回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对于这个结果很失望,决定继续上诉。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