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券也“超售”!领取时间没到,大闸蟹就领不到了!

网上买了蟹卡,今年领蟹的截止日期是12月中旬,但当买卡人12月9日去领蟹时,蟹商却说蟹已经领完,要吃蟹只能等明年,对于商家这样的说法,买卡人周女士根本不能接受。周女士说,她买了卡之后,等于双方达成了契约,卡背后清清楚楚印着领蟹时间,在规定时间里领不到蟹,意味着蟹商违约,应该赔偿损失。

案例:

周女士“巧遇”,两张蟹卡都无法取蟹

周女士是今年10月份从网上购买某知名品牌蟹卡的,考虑到某知名蟹商的蟹价比较实惠,于是买了一张价格380元的蟹卡,回家后,考虑在12月初父亲生日前一天取蟹。

“蟹卡背面明明白白印着‘本卡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蟹季为每年的9月中旬至12月中旬)’。”周女士告诉周到君,按照她的理解,在9月中旬至12月中旬应该可以领取大闸蟹。也就在父亲生日的前一天,12月9日陈女士打电话给该蟹商要求领取大闸蟹,但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打专线电话,专线录音电话却告诉她,今年的取蟹已经在12月15日结束。明明说12月中旬之前可以领取,现在突然改口,原先设想好的生日节目要改变?之后周女士反复打专线电话,希望联系上该蟹商的工作人员,争取能够领取大闸蟹,但反复联系,对方只有播放录音的声音,就是一直没人接听电话。

一张不行好在还有第二张,于是周女士试着拿出了花费58元从苏宁上购买某蟹商销售的896型大闸蟹,当天,当她通过微信预约取蟹时,微信显示12月19日“已约满”,仍然没法再取蟹,而蟹卡上标明的截止日期是12月25日。

调查:

8家蟹商2家提前结束领蟹

未超过规定的时间就提前结束领蟹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为此,今天周到君专门上网搜索蟹商挨个了解情况,发现调查了解的8家蟹商中有2家提前结束领蟹,另外6家,有2家已经超过规定领蟹的时间,自然无法再领蟹,4家表示可以一直领到规定的结束时间,如果今天想取蟹,凭卡就可以领取。

据查,2家提前结束领蟹的蟹商,领蟹的截止时间都是12月31日,但在蟹卡的背面都印有“有效期:长期有效”。未能领蟹的其中一家蟹商是周到君在电话询问时告知无法领取的,另外一家已经事先在网上发出公告,说“今年取蟹已经结束,消费者可以在明年继续凭卡领取大闸蟹,如果不想再吃大闸蟹,可以凭卡领取同等价值的商品”。但周到君没有在网上看到发告示页面有领取商品品种介绍,打电话后方知有食用油、海鲜等替代商品可以领取。

无限量销售已成潜规则

进一步了解周到君发现,部分蟹商销售蟹卡、蟹券“不限量”,也就是说部分蟹商在推销蟹卡、蟹券时并没有考虑过今年可以采购到多少阳澄湖大闸蟹、太湖蟹等,然后有目标地出售阳澄湖、太湖等大闸蟹蟹卡、蟹券,只要有买主,蟹商就会多多益善无限量出售蟹卡、蟹券,无限量销卡和券已成为业内潜规则。事实上,滥发蟹卡、蟹券成为部分蟹商回收资金,捞钱的手段。

一位阳澄湖养殖户告诉周到君,蟹还养在水里,蟹的规格、产出数量等都是个未知数,蟹商怎么可以事先就拍着胸脯向消费者承诺今年保证有“5两公4两母的阳澄湖大闸蟹”呢?这样的承诺和做法不得不让人怀疑蟹商是否存在着欺诈嫌疑。

在采访中,一些蟹商甚至直接承认蟹卡、蟹券出售不限量,但他们解释他们出售的蟹卡、蟹券背面印有“长期领蟹”说明,因此“不限量”做法并不违法,也没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当询问没有蟹领取可不可以退卡时,接受采访的蟹商都表示“不可以”。由此可以看出,部分蟹商已经将“长期领蟹”当作挡箭牌,试图让买卡消费者买了卡之后“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

蟹商推销团队规模庞大

结合陈女士的投诉和调查,周到君今天专门走访了一大闸蟹协会,该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蟹商推销大闸蟹的队伍非常庞大,有蟹商甚至雇佣三五十人,在大闸蟹销售的高峰期9至11月在包括魔都上海在内的各大城市全力推销大闸蟹。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周到君,现在蟹商雇佣的推销人员,不但在网上接电话,还直接上门推销,一旦发现有企业愿意团购,推销人员就会粘上该企业联系购蟹相关人员,或用赠蟹卡、蟹券引诱,或给以免费品尝建立长期联系诱导,还有蟹商推销人员甚至表示可以直接给回扣竭力促销,因为推销人员的收入与推销数量是直接挂钩的。

而在先前多次有关大闸蟹行情采访中,周到君遇到的情况与该知情人士所说如出一辙,即当周到君以购蟹的名义用手机了解蟹市行情时,得知周到君是一位企业采购部的负责人,该蟹商的工作人员连续3天通过手机骚扰周到君,而且一天两三次,或打电话或发短信甚至要求加微信催问啥时可以来订蟹卡、蟹券。

蟹卡蟹券水分最高达50%

而在此次上网了解蟹卡、蟹券截止日期与实际取蟹日期是否一致时,周到君发现多家蟹商标着“200多元一盒4公4母6对阳澄湖大闸蟹”的促销广告,更有甚者标着“100多元4公4母阳澄湖大闸蟹”的广告数量同样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现在蟹卡、蟹券的水分太大,即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标价,标价特别离谱的蟹卡、蟹券其实际价值只有标价的50%。用杂牌塘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的蟹卡、蟹券,其水分就更大了。

一位老法师私下透露,这两年公款购买蟹卡、蟹券送人大规模压缩后,企业团购蟹卡、蟹券规模依然不小,蟹商就是利用较大的团购空间,把蟹卡、蟹券销往企业。他预估,目前蟹卡、蟹券9成以上由企业团购。真正个人、家庭购买肯定是少数。

“试想一下,家里人如果想吃大闸蟹,只要在网上或零售店里直接购买大闸蟹就可以了,何必要绕个弯先购卡或券,过一段时间再去取蟹呢?这大闸蟹又不是特别紧俏商品。”

律师:蟹商行为构成违约无疑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蟹卡、蟹券是消费者向蟹商提前支付货款凭证,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双方已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了合意,因此,买卖双方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

对于大闸蟹在约定期限之前就“断货”的情形,葛志浩认为,虽然蟹商可以解释为大闸蟹的产量不足、销售火爆等原因所致,但就消费者与蟹商之间所缔结的具体买卖交易而言,蟹商确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提供相应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无疑。

关于蟹卡或蟹券上所注明的“长期有效”问题,葛志浩认为蟹商应当就该说明给予进一步说明,并在消费者购买之前给予明确提示,否则该字样与提货有效期同时印刷在蟹券上,两者之间存在歧义,若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部分说明有因涉嫌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被归于无效的可能。

“若发行蟹卡、蟹券的蟹商本身并没有货物,而以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则该行为不仅涉嫌消费欺诈,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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