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妻偷偷卖房,可不料妻离婚要维权!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788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45秒。

2008年梁小宝结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为11万元的房子,首付4.7万元由梁小宝支付,剩下的6.3万元贷款是由徐倩倩和梁小宝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男女方各出资一半。由于房子是用梁小宝的名义买的,所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注明的产权人是梁小宝。

结婚几年后,梁小宝一直都在外地工作,徐倩倩便带孩子在娘家住,房子一直空着。2017年年底,徐倩倩的妹夫突然找到徐倩倩问道:“你还不知道吗?听说你对象把你们的房子给卖了?”徐倩倩起初不信,赶忙到房产登记部门一问才知道,丈夫果真未经她同意偷偷把房子卖了。

又气又急的徐倩倩很快便找了律师,准备起诉丈夫梁小宝。在律师的协助下,徐倩倩立即与买主进行了联系,经过一番劝说,买主最终承认房子是他购买。

原来,梁小宝在2017年11月将房子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这位买主,首付16万元,剩下的10万元以房产抵押贷款的形式支付。买卖证据确凿,徐倩倩保留了和买主的电话录音等材料。徐倩倩便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将这10万元贷款进行了及时冻结。

法官说法: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倩倩和梁小宝调解离婚,梁小宝按出资比例一次性支付给徐倩倩8万余元。徐倩倩申请法院解除冻结买主10万元的银行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欠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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