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约定赠予儿子的房产,一方反悔可以吗?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671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29秒。

小于与小高于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于2017年8月生育一个儿子高高。后来因为两个人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4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小高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高所有。

就在2018年5月,小于起诉至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没有变更到小高的名下,即还没有实际赠与给高高,目前还是处于小于、小高共有财产的状态,所以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高,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小高则认为:离婚的时候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高,正是因为小于同意将房屋赠与高高,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小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知悉59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小于与小高早已经达成了约定,并且该约定是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时达成的,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小于与小高离婚后,小于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也有违诚信。所以对小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驳回小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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