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脸!高安一男子多次溜进邻居家干这种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本应当和睦相处。

可高安男子张某,

却利用邻里之间的“近水楼台”的便利 ,

多次到邻居家盗窃钱财。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高安的聂先生怎么也不会相信,多年的邻居竟然在自己家中偷窃。近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

案情简要

某日,邻居张某到聂先生家中串门,偶然发现聂先生将卧室房间的钥匙随手放在大厅的冰箱顶上。此时张某想起平日里聂先生家与村里其他的人家一样,白天都是大门敞开,家人偶尔外出也是虚掩着并不上锁。于是,今年5月,张某两次趁着聂先生家中无人,拿了冰箱顶上的钥匙打开了卧室,潜入其中盗窃。第一次窃得人民币四百元,第二次只窃得人民币几十元。

发现家中失窃的聂先生却并没有将此事联想到邻居张某,可哪里知道,自己认为最安全的钥匙存放地已然被人知晓。于是聂先生依然在出门时随手将卧室的钥匙放在冰箱顶上。

7月某日,张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法行窃,却刚好被回家的聂先生撞个正着,聂先生气愤之下报警将人赃并获的张某抓捕归案。

聂先生这个随手乱放钥匙,人走留门的习惯,不仅给自家带来了经济损失,细想之下,实有更多的安全隐患,若是有穷凶极恶的歹徒,家人的生命也将受到威胁。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市民:钥匙等重要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文:涂春明、刘佳、成思颖 图:网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的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莫因恶小而为之”,

案值虽小,

但入室盗窃是一个量刑加重的情形,

此案教训令人深刻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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