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我错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及时报警,不应该驾车逃跑。”
12月12日下午,张某某在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后悔地说道。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张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12月12日7时59分,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到吴忠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报称:在青铜峡市古峡东街与亲水路十字交叉路口,一辆三轮车将一名行人撞伤后逃逸,要求出警。接到指令后,值班事故处理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现场除一滩血迹外,没有任何车辆碎片和痕迹,伤者金某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民警现场走访时,有路人反映,看到一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把人撞倒后,沿古峡街由东向西跑了,车牌号没有看清。通过调取肇事车辆逃窜时所经路口的视频资料确认:7时54分许,一辆车牌尾号568号正三轮摩托车沿青铜峡市亲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亲水路与古峡街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将正在沿古峡街由东向西横过人行道的金某某撞倒后,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
事不宜迟。民警立即对车牌尾号568号正三轮摩托车相关信息进行调取核实,对事故前后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锁定了肇事者张某某的身份和家庭住址。当天11时,民警来到陈袁滩镇补号村张某某家中,将正坐在炕头上发呆的张某某抓获,并从院子查获了肇事车辆和张某某刚拆卸下来的车牌尾号568号摩托车号牌。“我想把车牌摘掉,警察就抓不到我了,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找到我了。”张某某沮丧地说道。
此次事故,张某某不但受到了行政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的事故的全部责任和金某某的医药治疗费。
责编/町老头 来源/平安青铜峡/撰稿/袁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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