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屏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20日,由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恶案件,在屏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案件共八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包某甲、包某乙、兰某某、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中,恶势力团伙纠集者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4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 陆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

庭审现场及旁听人员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取衢宁铁路龟潭村段洞渣加工经营利益,多次组织恶势力团伙成员包某甲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聚众造势、持械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工地钩机等手段,阻扰洞渣加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指使包某甲由包某乙、兰某某、倪某某持械蒙面殴打该企业施工负责人陈某某致其轻伤二级。此外,包某甲在明知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工作时,为逃避刑事追究,驾车冲撞在场车辆,造成车辆损失共计16368元人民币。

被告人陆某某、郑某某因贩卖鸭子生意失败,为发泄不满情绪,经协商后组织、策划打砸屏南县城关范围内运输鸭子的车辆。二被告人多次指使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叶某某、苏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等人戴上口罩、帽子,持械打砸运输鸭子的车辆,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9158元。

两起案件的有罪判决,是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营造出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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