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车辆重复抵质押的概念、类型、法律适用与解决思路

车辆的重复抵质押问题,可以说是汽车金融机构在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拦路虎”,给汽车金融机构带来了无尽的困扰和实实在在的伤害。想要“打虎”,首先,须了解其基本面貌。其次,须看清“官家”祭出的主要治理手段。最后,要从实效角度出发,探索可能的出路。

一、车辆重复抵质押的概念

车辆重复抵质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车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或者质押行为,致使车辆上有多个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负担的担保形式。

延伸理解,车辆重复抵质押,是指债务人就同一车辆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或者质押,数个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范围都及于车辆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车辆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二、车辆重复抵质押的主要类型

根据风险程度不同,车辆重复抵质押可区分为低风险的车辆重复抵质押与高风险的车辆重复抵质押。前者是指债务人已将车辆抵质押给了债权人,其在车辆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内,又将车辆抵质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后者是指债务人已将车辆抵质押给了债权人,其突破车辆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又将车辆抵质押给了其他债权人。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前者不会发生部分抵质押权落空风险,而后者则一般会发生部分抵质押权无法正常实现情形。

根据设定的权利类型和先后顺序,车辆重复抵质押又可区分为先质后抵、先抵后质、一车多抵和一车多质四种类型,其中,

先质后抵,是指债务人在已将车辆质押给债权人时又将车辆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高风险的先质后抵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在先的债权人在设定质押权时,为维持债务人对车的正常利用,未按照正常交付要求实际占有车辆,而采取了委托第三方监管、“控证”、“控钥匙”等替代性做法,这客观上为债务人重复设权留下了余地。二是由于缺少有效的车辆质押权公示方法,在后的债权人无从查询车辆上的设权情况,致使在已设定质押权的车辆上重复设权。

先抵后质,是指债务人在已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时又将车辆质押给了其他债权人。高风险的先抵后质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在先设定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后设定的质押权人无从了解车辆上的设权情况,因而重复设权。二是在先设定的抵押权虽已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后设定的质押权人受制于于抵押登记查询的不便,而未实际查询车辆上的设权情况,因而重复设权。

一车多抵,是指债务人在已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时又将车辆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不正当的一车多抵的发生原因基本同先抵后质。

一车多质,是指债务人在已将车辆质押给债权人时又将车辆质押给了其他债权人。不正当的一车多质的发生原因基本同先质后抵。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基于在先质权人对车辆的不同程度的控制,在后质权人一般难以对车辆重复设定质押权;一车多质属理论上的推演,但不排除实践中发生一车多质可能。

三、车辆重复抵质押的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并不禁止车辆重复抵质押。虽然《担保法》第35条明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只承认低风险的重复设权,但后出台的《物权法》第199条实际上放开了价值上的限制,亦承认高风险的重复设权;根据法律效力规则,应按照《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看待重复设权行为,即法律并不禁止重复设权行为。

抵押与质押并存时,符合规定要求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一车多抵根据是否登记以及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四、严控车辆重复抵质押风险的可行之举

虽然法律确定了重复抵质押的若干适用规则,但实际上这些适用规则对抵质押权人的保护效果十分有限。实践中,经常出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质押权人未能如期受偿情形。出现此种尴尬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诉讼成本过高的原因,也有执行难的原因,还有复杂实践导致的法律适用变形等原因。

应该说,意图通过事后的法律途径控制车辆重复抵质押风险,实难满足抵质押权人严控车辆重复抵质押风险的现实需要。从追求实效的角度看,抵质押权人应将车辆重复抵质押风险管理前置,提前预防,方能真正“御敌于国门之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根据逻辑推演和现实需要,车辆重复抵质押风险管理前置的关键应在于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取到准确的车辆设权信息。鉴于车辆设权信息自身的属性和车辆设权信息行政管理的局限,由专业市场机构在合规框架内,为权利人宣示车辆权利和各方主体查询车辆设权信息提供公示服务,应是可行之举。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