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我市出台18条新规,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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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2018年和2019年正值中央对我市进行年度测评的重要时期,广大市民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主体,支持和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是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夙愿。“文明交通”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并从自我做起,遵守交规,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那么我市“文明交通”18条新规你知道多少呢?

1、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法处以20元罚款。

2、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或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依法处以5元罚款。

3、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在路段上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法处以10元罚款。

4、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依法处以30元罚款。

5、机动车行驶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罚款20元。

6、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

7、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记2分。

8、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依法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9、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口、单位出入口路段违法乱停乱放的,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10、机动车占用公交车道,影响公交车通行的,依法处以100 元罚款。

11、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撒、飘散或载运物的,处200元罚款。

12、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穿插等候车辆的,依法处以200罚款,记2分。

13、 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罚款200元、记12分,同时扣留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 记12分,扣留机动车,收缴使用的其他车辆的号牌。

1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拘留,扣留机动车,收缴伪造、变造的物品。

16、严格治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1000 元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的,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7、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拘留10日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8、 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碍、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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