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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股权回购义务是否确认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增资方B、C对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进行增资,出资完成后,A公司对D公司的持股比例从100%降至50%。增资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增资方B负责D公司的经营管理。若D公司连续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增资方B、C有权要求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D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按照退出时上一年度D公司扣非净利润20倍 PE或最近两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平均PE倍数孰高的原则计算估值。在回购条款触发之日起,A公司可以在三年内分批对增资方所持有的D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回购,同时增资方保证在回购期内D公司业务规模及利润仍处于稳定增长状态。本案例中,如果D公司累计净利润达标,增资方B、C有权要求A公司回购其持有的D 公司股权。由于D公司的经营业绩并非受A公司的控制, 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回购义务,应当在初始确认时以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同时,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应当基于增资方是否实质上享有少数股东相关权利和义务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发行方需要针对这些条款确认金融负债,除非能够证明或有事件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仅限于清算事件。本案例涉及的回购条款不属于“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清算事件”,因此,A公司应当就股权回购义务确认金融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八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第十条 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第十二条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三)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第十五条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的,该工具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