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二)如何理解“在2018年12月31日前”

68号文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改成了“在2018年12月31日前”。针对此日期的理解,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依法成立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不能获利,该类企业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不能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

(2)依法成立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只是对软件企业在特定时期的更加优惠政策,若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不能获利,则从2018年开始,无论当年是否获利,均从201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

理解这个日期,应该结合文件的整个语句进行理解,而不是将其分割开。68号文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我们认为,这句话应该有两层含义:

①优惠期的计算应该在2018年12月31日前;

②优惠期的计算起点应该自获利年度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目前从68号文的规定来看,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要想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利年度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因此,基于以往的操作经验以及目前的68号文的规定来看,我们更倾向于观点1

不过,根据68号文的规定来看,只将优惠期的计算截止日期延续了“一年”,似乎并不太符合2019年5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国常会”)的精神。难道2019年以后获利的企业或者2019年新设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不能享受到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吗?

此时,我们重新学习了国常会的有关规定后发现,国常会不但决定继续实施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还规定了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下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支持政策。

基于此,我们猜测68号文很有可能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为了落实国常会决定的“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而出台的政策。

因此,对于2019年以后获利的企业或者2019年新设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否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请相关企业关注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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