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出具警示函:历数7大问题

6月24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861,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披露公司拟与许启太及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海印股份存在的7大问题:

一、对许启太及其研究团队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披露不准确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54号公告披露“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2019年5月24日,许启太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了“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的专利申请,截至54号公告披露日,该专利申请仅处于网上自动受理状态,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二、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于疫苗的披露不准确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56号)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并非疫苗,54号公告中披露“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对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的披露不准确

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但,54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未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海印股份与许启太及今珠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乙方相关陈述、保证及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未做核查,乙方(许启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但海印股份未在54号公告中披露上述条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五、对今珠公司股权结构的拔露前后矛盾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