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通告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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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惩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严厉惩治以下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2、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7、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8、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
9、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
10、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
11、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严厉惩治以下关联机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2、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3、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5、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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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采取强力有效措施
对上述各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区委,区政府将采取全面深度审计、深度追缴涉案资产、强化依法打击、依法追究所有涉案人员、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依法处置涉案资产等一系列强力措施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对涉案企业进行依法处置,切实保障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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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对相关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列入“逃废债黑名单”。在未偿清债务之前,终生有效、终生追债、追责。
二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逃废债黑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依法对其作出相关限制及惩戒措施。列入“逃废债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建立债务人资产协查制度。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履行协查责任,并对资产变更实施联合监控。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高压态势,积极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信用氛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通过临淄区各银行金融单位贷款,已出现逾期不还的企业和个人要主动到债权银行对接办理还款事宜,对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将依法依规从严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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