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付危机下,如何收回你的投资?(投资人必知)

近一年多来,私募债违约事件频频爆出,甚至一些知名的债券承销平台也难逃此劫。前期宣传亮眼的私募债,转眼就爆出兑付危机,无法赎回?私募债是如何从企业、中介、股交所、平台到投资人手中?私募债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笔者团队在处理企业私募违约案件过程接触到很多私募债违约的案件,这些案件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通过与他们的沟通,我们发现:这些投资者前期都无法辨别私募债背后的金融性质,无法认清自己所购买的私募债可能存在的风险、再加上有实力担保方的背书以及中介承销机构的过度包装和宣传,让他们信以为真。

从目前我们承办的案件来看,私募债从发行、备案到销售的一系列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的乱象。

一、挂羊头卖狗肉

企业私募债在法律上属于四版市场,因为市场不活跃,基本没有流动性,根本无法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因此,很多发行人便于与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财富机构合作,将私募债包装成理财产品诱导普通投资者购买,已经成为业内的公开秘密,原本高风险的产品摇身一变成了低风险的“类固定收益”产品。

二、走马观花式“尽职调查”

尽调主要了解企业的真实实力,比如,销售额、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等,有的尽调竟然是私募债发行人自己或者担保人来完成,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避而不谈。更有的尽调时间仅一天就草草结束。

三、虚假陈述、隐瞒数据

在我们接手的其中一起群体性案件中,发行人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困境,竟然与承销平台合谋将已经涉诉和负债几千万的事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只讲项目回报,不讲亏损风险。

四、违规销售

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财富机构,进行公开销售,承销平台不断通过电话销售、短信推送、网站宣传等持续轰炸;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审核,突破《证券法》规定的200人上限等等。

在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整个链条中,各个机构默契配合,最终导致兑付危机甚至社会事件。笔者公司律师团队基于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总结出了以下责任追究救济方向。

一、发行方的刑事责任

发行方如存在隐瞒或变造虚假内容的,则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该罪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行方的民事责任

这一点毋庸置疑,且协议里也会明确注明,只是这个时候发行方的偿债能力有限,所以,此处我们不做展开讨论。

三、承销商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销商的违规销售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69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另一方面,从侵权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承销商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时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若承销商在尽职调查中存在过错,可能涉嫌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

除了上述处理思路和法律规定外,还要结合实践操作经验及技巧,综合施策,尽可能地将投资挽回,减少损失。

注:本文原创作者徐宝同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