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操纵市场案件涉案金额增大 有的近百亿

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6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透露了上述信息。

程合红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两高”,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程合红说,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程合红介绍,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说起操纵市场违法犯罪的新特点,程合红举例,如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程合红说,“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程合红表示,此次“两高”联合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和最高检,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程合红说。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杨渝彤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