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其注册“何正其”商标,把“和其正”放哪儿了?

和其正在凉茶领域,与王老吉、加多宝齐称三大巨头。在大家忙于关注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的商标纠纷时,和其正身处漩涡之外,在近些年来也越发低调。

据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年报显示,2018年达利食品营收为208.6亿元,同比增长5.4%。除了我们今天要说的和其正凉茶,我们熟悉的达利园派、好吃点、乐虎、豆本豆豆奶、可比克等也都是出自其手。

不过,不论达利食品的市场布局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发展重心又作出了怎样的调整,对于商标的布局,达利食品事实上未曾松懈。截止目前于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达利食品共申请商标561件,包含了旗下所有的产品品类,可见达利食品对商标的重视程度。

对于“和其正”,达利食品当然也不会任其落于他人之手。

第17254575号“何正其”商标是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此案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这件商标非但不是达利食品申请注册的,其申请人的名字即为何正其,也就是说,这件商标如果不深究的话,申请人只是把自己的名字申请了商标而已。

只是,这件商标的存在对于达利食品来讲就不是那么简单了。2018年11月8日,达利食品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以第10770441号“和其正”商标作为了引证商标,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市场上,将极大淡化引证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原有价值。

第10770441号“和其正”商标是达利食品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的,2013年6月28日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凉茶(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

不难看出,引证商标不论是申请日还是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并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由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有人可能会发现有一个这样的问题,既然诉争商标的申请人申请的是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那么和之前高沃小知分享的《撤三,无效宣告,演员黄渤发起姓名商标维权战!》《无效“范冰々”商标,范冰冰一直在圈内!》因为他人侵犯姓名权而商标被驳回或是无效的案例,结果怎么就完全不同呢?

首先,商标讲究申请在先原则,本案明显达利食品申请的要早很多。其次,何正其与和其正相比,在对应的商标类别上,各自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可见一斑。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通常都要求该在先姓名权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而且要求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在先姓名权人具有关联。

放在本案上来看,并不符合!

以个人的身份还是以企业的身份来申请商标注册,以使用为出发点还是以防御为出发点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什么样的商标,能不能成功申请商标,这些问题都要求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来提供专业的分析与指导。点击下方“了解更多”,高沃知识产权团队将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商标服务。

关注“北京高沃知识产权”公众号获取“知识产权申报干货资料和补贴政策”,更有免费答疑等您来询!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