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让你了解“赋强公证”巧治“老赖”

某银行与某企业拟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300万元,但企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双方协商过程中,企业保证人同意采取“公证”做法,即相关贷款合同签订时进行现场公证。贷款发放后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贷款逾期,银行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资产。

时效优势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令”是惩治老赖重要举措,但案件先要经由债权人起诉,法院立案、审理和判决。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这样的“马拉松式”过程前后跨度一两年并不夸张。

如上述案例,“公证”在资金借贷纠纷中却是一门鲜为人知的 “技术活”,即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面临难点

近年来,金融债务纠纷的化解大多通过诉讼解决,导致法院案量激增,纠纷化解进程缓慢。如果可以合理利用“赋强公证”则可免去繁琐的诉讼环节,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为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赢取宝贵时间。是否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适用“赋强公证”?为何“赋强公证”在金融纠纷中运用的不多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

“赋强公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合同及担保合同

包括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各类融资合同、保理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③载明债务人违约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目前大多数银行的信贷业务条款均为“格式合同”,如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需修改合同版本并注明 “各方共同承诺办理公证,并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仅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做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力的承诺,均不能作为公证处办理 “赋强公证”的依据。

2

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不可诉性,需做好权利救济。

只有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经历强制执行公证后,当事人的诉权受到限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债权文书中约定的债务人义务及履行期限,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转移财产、资信恶化行为要实时关注,及时申请执行证书或利用诉前保全等手段,做好权利维护、防范风险。

总结

“赋强公证”是解决金融纠纷的另一种有效途径,若合理利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可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并简便司法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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