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开谴责浙江万盛及有关责任人

新民晚报讯(记者 许超声)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公告:近日,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此形成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公开谴责。

经查,万盛股份于2015年向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等4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作价3.5亿元,并于2015年11月完成工商过户登记。龚卫良等交易对方承诺大伟助剂2015年至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5000万元和5500万元。大伟助剂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应当按照净利润差额比例对交易对价进行补偿。交易完成后,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的更正公告,于2018年4月20日、6月27日出具的相关说明,以及年审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和审核意见,公司重组标的资产大伟助剂虚增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交易对方龚卫良等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任期2016年10月31日至今)作为重组交易对方之一及原控股股东,直接主导并参与了上述重组标的虚增业绩行为,在实际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对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大伟助剂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作为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在实际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关于大伟助剂财务数据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慎核实重组标的资产真实业绩及财务情况,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献国(任期2013年11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三昌(任期2013年11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任期2013年11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在相当长时间内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全资子公司大伟助剂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诸多错漏之处,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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