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得“巨款”,领取拆迁补偿款时是否需要纳税?

大部分被拆迁人对此并不太了解,所以就很容易吃亏,那么,领取拆迁补偿款需要纳税吗?我们下面就针对普通拆迁户面临拆迁时可能涉及的情况来说明一下。

一、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 契税

所谓契税,是指不动产的权属发生变更或转移时,由承受该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税。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主要是指领到拆迁补偿款后用其购置新房、或接受安置房时是否需要纳税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无论是领取拆迁补偿后购置新房,还是直接接受安置房,都只需要在拆迁补偿之外的差价部分缴纳契税,补偿之内的部分则免缴契税。

三、 个人所得税

首先来看大家最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拆迁补偿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有关部门提出要对拆迁补偿征个税,我们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

由上述内容可知,当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国家建设时,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则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以上就是非企业拆迁户在拆迁的过程中可能回遇到的一些纳税问题,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上述内容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以及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希望各位被拆迁人在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后,都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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