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东兴、张涛:多措并举推动监管科技建设|封面专题

文/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副主任蒋东兴,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系统规划处处长张涛

新技术不仅仅只助力于行业和市场的发展,也在监管机构中“生根发芽”,监管方既要制定和出台新的制度规范,更要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应对新的风险和挑战。文章探讨了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梳理了监管科技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现状,认为我国监管科技发展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与协作。

继金融科技(FinTech)之后,监管科技已成为金融领域的新热点。当前,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与此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蓬勃兴起,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产生深度融合。新技术不仅仅只助力于行业和市场的发展,也在监管机构中“生根发芽”,监管方既要制定和出台新的制度规范,更要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应对新的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监管机构走在时代前列,借助科技化、智能化手段持续提升监管能力。由此,监管科技应运而生。区别于合规科技(CompTech),监管科技(SupTech)是指监管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整合各类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服务监管需求,优化监管模式,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科技是新兴技术带来的颠覆式创新延伸到监管方的结果,其本质是金融监管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即利用技术手段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搭建一座“适用监管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桥梁。

监管科技将在金融监管中发挥巨大作用

监管科技将促进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的变革。从原来的手工报表填报,到现在的自动化数据采集;从之前的隔日数据统计,到当前的实时数据监测,监管科技不仅仅只是起到了提质增效的作用,更对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的变革产生了推动作用。随着金融与科技紧密结合的程度越来越高,监管机构必须着眼于构建新的监管体系、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科技对金融市场的巨大冲击,并从中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的方向与目标。针对新技术持续应用于市场、持续制造潜在的金融风险,在制度先行的理念下,监管机构也必须重新审视各类监管规定是否能够与时俱进。监管科技最终将重塑金融监管结构,实现监管秩序的破旧立新。

监管科技正成为监管新金融业态的有力抓手。随着我国金融业数字化趋势越发明显,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各类个体网络借贷(P2P)、智能投顾、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业务如火如荼。传统金融“脱媒风险”逐渐加大,技术风险进一步凸显,信息安全风险与数据风险相互交叉,令金融风险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更具隐蔽性,增加了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而监管科技的出现,实现了“运用技术手段,应对技术风险”的作用,为监管机构掌握市场新业态的规律和趋势、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增强监控合规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提供了支撑。此外,监管科技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大幅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抑制了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的交叉蔓延,维护了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

监管科技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现状

从全球来看,各主要经济体都在推进监管科技发展。2015年以来,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代表的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主动参与监管科技生态的建设,通过“监管沙箱”机制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进行测试。通过“创新中心”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问题。2016年初,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货币监理署共同发布了有关如何评估和应对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产品的指引,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利用科技手段主动适应监管体系。同年,新加坡金管局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南(征求意见稿)》,通过推出监管沙箱模式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开辟出一个安全有益的环境,并根据实际应用效果来调整监管政策。

全球监管科技领域的投融资数量和规模屡创新高。根据全球知名市场研究机构CB Insights发布的《全球监管科技发展趋势报告》,2013年以来,全球监管科技领域股权融资额达到近50亿美元,涉及585次融资。其中,2017年,监管科技融资案例数达到创纪录的148个,融资额13亿美元。美国在监管科技领域持续领先,在2013年至2017年第三季度间,美国的监管科技公司达成的投融资交易数量占全球的74%;英国第二,占10%;加拿大和印度并列第三,均占3%。包括银行、大企业或公司创投机构等都积极投资于监管科技,如桑坦德、巴克莱、高盛等,在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区块链技术等领域进行了大量投资。

在我国,监管科技已成为金融行业监管工作的标配。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实践;2018年,证监会成立了监管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并正式印发了《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将监管科技划分为1.0、2.0、3.0三个层次,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完成了监管科技在证监会的全面部署。

从宏观方面来看,监管科技使用最多的是用于统计监测,多为监管部门所开展。业务规则是根据监管经验形成的,明确而成熟,主要是利用信息科技计算量大、速度快的优势,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对于新技术制造出的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和百花齐放的新兴业务来说,统计监测的方法已经有点跟不上节奏,很多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第二类是指标监测,多为研究机构所开展。一般是对某个子领域或某项业务建模,抽象出特定指标开展即时性监测。该类方法时效性较好,但大多模型因参数和复杂度有限,解释特定领域特定时段还行,普适性不够,还不能够被监管机构作为主要的决策依据。第三类是热点分析,多为商业机构所开展。一般是面向热点问题或典型案例建模,多用于事后对于风险或风险的某个方面进行解释,对后续发展的预判力大多不足。

从微观视角来看,实体画像、(交易)异常检测、关联账户分析、财务风险分析等数据分析技术在监管机构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处于“捞大鱼”阶段,即基于粗放或简单的模型开展分析,能够发现比较显而易见的问题或风险。但对监管业务的本质研究不透,对微观对象进行深入业务建模的能力不足,技术方面也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没有形成监管人员日常工作适用的工具或方法。

综上,当前监管科技的演进处于一个加速发展的阶段,无论是进行顶层设计,还是开展实际项目,又或对监管科技领域的投资,都处在历史高位。但是,监管科技由于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涵盖范围广泛,涉及主体众多,其建设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证监会多措并举推动监管科技应用

监管科技的建设分为多个层次,从之前的数字化、电子化监管,到后来的网络化、立体化监管,再到当前的智能化、自动化监管,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在2018年8月印发的《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中,制定了监管科技建设的三大阶段、五大基础支撑能力、七大类32个监管业务应用场景,提出了“大数据平台、多分析中心、专业化服务”的建设方式和监管科技运行管理的“十二大机制”。

明确三大阶段,由浅入深逐步推进监管科技建设

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涵盖了从底层基础设施到中间层各类应用系统再到上层数据分析服务的多方面内容。根据建设需求的不同,分为1.0数字化监管、2.0立体化监管、3.0智能化监管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之间相辅相成,互相联动,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中,监管科技1.0数字化监管主要是通过采购、研制成熟高效的软硬件工具或设施,满足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基本办公和特定工作的信息化需求;监管科技2.0立体化监管主要是通过丰富、完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优化业务系统建设,实现跨部门监管业务的全流程运转,建立数据融汇机制;监管科技3.0智能化监管主要着力于建设实体画像、财务分析、舆情分析、关联账户分析、交易异常检测五大基础分析能力,并在这些分析能力之上构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及时发现市场监管主体的潜在风险,加强对市场异动的监控,提升稽查执法的深度和广度。

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全面实施监管科技各项任务

2018年,证监会加大内外部资源的协调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在继续深化监管科技1.0和2.0相关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监管科技3.0的建设和应用。

在监管科技1.0方面,完成了包括证监会机房和电子政务内网的改造,进行网络带宽升级,优化证监会综合办公系统,丰富稽查取证和涉案数据分析工具,建设智能听证室、询问室、应急指挥室等多项任务;在监管科技2.0方面,以中央监管信息平台为主线,实现了中央监管信息平台主体工程的建设完成,构建了前中后台无缝对接、运转高效的“大运维”体系,进一步打通了业务流程协同,扩大了数据共享范围。

监管科技3.0是当前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核心理念是将大数据技术全新的思维方式,科学合理地应用于证监会日常监管工作中,从数据呈现的客观规律出发,探索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模式,对市场异动提前预警,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具体开展了如下工作。

做好顶层设计,建设科学的体制机制。在总体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监管科技3.0工作制度的建设。组织成立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与协调工作组,总体管理监管科技的各项建设实施工作;组建监管科技制度建设小组,编制并发布了《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3.0工作制度》;建立监管系统共建共享、科研攻关的联合协作工作模式,为监管科技3.0工作的规范管理和大数据在资本市场的广泛应用,建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制定和实施资本市场科技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外脑”的支撑作用。

深入开展新技术研究,为监管科技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完成证监会大数据平台建设规划,组织研究并发布了《中国证监会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指引》,指导各会管单位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做好大数据分析的基础设施保障。同时深入开展监管科技3.0大数据工程方法的研究工作,组织成立了基础能力分析技术协作小组,共同研究各类场景的数据需求、分析方法、结果评价标准、服务规范等内容,通过实验验证和交流讨论,编写并印发了《基于大数据分类与异常检测的财务分析方法》《基于图分析和标签化处理的资本市场实体画像方法》《基于∆X/∆T模型的证券市场异常交易检测方法》《基于社区发现和稳态分析的关联账户分析工程方法》等文件,为做好全面启动监管科技3.0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重点突破发行审核、上市公司监管、私募基金监管三个应用场景建设。利用实体画像、舆情分析、金融文档识别等新技术,在融合工商、财务、舆情、行政处罚、失信、司法诉讼等数据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监管主体进行多维度的分析,识别监管主体信息披露合规性、财务舞弊、关联交易、债券违约、业绩变脸、负面舆情等多类风险。初步完成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机构画像系统建设,可对三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大幅减少监管人员人工处理的时间和难度,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做好监管科技数据统筹管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监管科技所需的数据统筹管理工作,完成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服务平台建设,形成清晰的数据资源底账;通过商业化购买和部委间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入资本市场外部数据,为监管科技的开展做好数据基础准备。大力推动监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监管科技专项培训,积极引入科研院校的师资力量,从理论、实践及应用三个方面,对各会管单位的技术人才进行培训,增强技术人员在监管科技关键技术基础理论知识方面的认识与理解,提高监管科技在实践与应用方面的专业技能,提升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在监管科技项目研发实施上的自主可控能力。

监管科技发展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与协作

当前,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在政策法规、监管模式、关键算法、技术标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在数据治理、数据安全、数据保护等领域仍存不足。因此需要从国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多个层面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协作,共同做好监管科技在我国的落地实施。

第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管理,建议由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或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的大型研究机构或研究项目,各方紧密协作,推动运用监管科技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工作走向深入。组织包括由经济、金融、产业等各界研究人员协同研究,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建模分析,理清重大金融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和路径,经大数据计算,通过不断迭代,找出可能化解风险的最优解。

第二,针对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各种监管模式,深入开展金融工程方面的研究。分析各类市场主体的性质与属性,各自在金融市场的功能定位和行为规范,让监管制度和规定能够根据主体角色定位和行为发生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全方位监测监管。

第三,加强对实体画像技术、财务风险分析、金融文档分析、舆情分析等具有通用和共性特点技术的协作研究,深入开展各类应用场景分析和监管模型设计,形成成熟、高效的技术方案与标准规范,并根据历史案例的检验结果进行应用推广。

第四,推进部际协同和数据交换共享,加大数据治理力度。数据资源的好坏,是影响监管科技建设的重要因素,国家自2016年启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工作以来,在数据通道建设、数据目录编制等方面,已初具成效,为监管科技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前提条件。要继续加大数据资源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政府间数据的全面互联互通,使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要进一步提升对数据质量的把控,组织对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和梳理,形成合理的分类规则和有效的数据条目,构建完整、可靠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建设数据分析师队伍。数据分析师是整个监管科技建设中的一个关键角色,处于技术和业务的交汇点。既需要熟悉监管业务,也需要了解技术实现,将技术与业务在基于大数据的理念下相互融合后,构建出支持监管业务分析的关键算法和应用模型。因此,打造一支能够熟悉监管业务、把握数据关联、洞悉数据内涵的数据分析师队伍,是监管机构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5月刊,2019年5月5日出刊,编辑: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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