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明确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原则

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认定将有更明确指引。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解释》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解释》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

准确界定“投资合同”

南都记者关注到,今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该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述《解释》对“投资合同”作出界定,明确投资合同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聚焦合同争议领域,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

罗东川介绍,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发布的《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为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解释》明确,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罗东川介绍,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罗东川介绍,《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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