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后60日内应作出调查意见

1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显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根据《办法》,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举报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包括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三)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四)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五)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对于受理举报后的调查工作,《办法》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展。

具体而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协调组织开展鉴定以及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查等工作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在上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上级机构可以将本机构受理的举报事项交由下级机构调查。接受交办的下级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与此同时,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及举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或有关情况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各派出机构发生重大举报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