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买辆车,怎么“套路”这么多?

  近期,在微博圈有一个话题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糯米饭加油:好好活着,好好生活~

  @干锅冒菜爱好者:想吃火锅,另外不会再吃泡面了

  @不锄闷:这次疫情让我知道,如果我有车,我或许会是这条街最“安全”的仔

  疫情之后,你会买车吗?

  其实

  在进行买车等消费的时候

  不少人都遭遇过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

  网购品牌电脑在实体店“保修不一样”

  暗含各种“套路”的预付卡、美容项目

  ……

  钱交了、卡办了、上当了

  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别着急以下5起典型案例教你合法合理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些法律知识点学到就是赚到!

  购车篇

  01

  “购车中介”抓住消费者心理

  及4S店审查不严谨的“漏洞”

  涉嫌犯罪 已立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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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家住河南的王先生经人介绍在网上认识了在上海的“购车中介”黄女士。黄女士向王先生表示,其对上海某4S店比较熟悉,且在银行贷款方面有优惠,能让王先生“零首付”购车,后期只需支付购车贷款。

  双方一拍即合,王先生同意由黄女士牵线,帮其购买某品牌小轿车及办理购车贷款等事宜。不久,王先生亲赴上海,在黄女士的安排下,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向某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没过两天,王先生由于计划变动不打算继续购车,于是向黄女士口头表示不需要办理用于购车的贷款。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2019年1月,王先生竟收到银行催还贷款的电话,他再次联系黄女士,发现已联系不上。

  而据4S店陈述,此前,店内一名销售员工在网上认识了谢女士,曾经给店里介绍过几次生意。2018年12月,谢女士表示有人要购买车辆,4S店员工起草合同后交给谢女士,谢女士当日就将签署了王先生姓名的买卖合同交给4S店。

  不久,一按揭公司代王先生支付了车辆首付款96000元,银行也将车辆贷款约17.8万元发放给4S店。4S店还表示,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二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持王先生身份证原件到店里提取车辆。当日,店内工作人员还用这张身份证办理了车辆临时牌照并开通车辆联网系统。

  王先生认为,自己本人未与4S店实际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也未委托他人代签车辆买卖合同以及收取车辆,车辆买卖合同及交车检查确认单上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写,是他人冒充其与4S店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提车,故车辆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4S店应当返还其购车款,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遂于2019年9月将该4S店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对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临牌办理等过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可谓疑点重重。结合交易习惯、车辆现状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该案涉嫌违法犯罪,因此依法裁定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悉,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正式立案。

  法官提醒

  近期涉及“零首付”购车的纠纷频频出现。此类案件,往往是所谓“购车中介”在网上发布消息或者在网上找寻有购车意向的潜在客户,通过向不同银行、车贷公司、4S店介绍客户,抓住一些4S店销售过程中审查不严谨的“漏洞”,提前提车。

  法官提醒,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各方都应注意双方身份信息、车辆身份信息、购买金额及明细、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尤其是车辆销售方,作为专业企业,对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的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应尽到充分审查注意义务,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作为消费者,也切莫轻易相信网上所谓的“零首付”购车中介的“牵线搭桥”,即便通过购车中介进行购车,也要在资金给付、委托手续、金融方案选择等方面尽可能小心谨慎。

  02

  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重要信息构成欺诈且合同撤销权未消灭退赔!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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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女士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某品牌汽车。该平台就该车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除部分部位有钣金油漆外其他部分车身结构完好,江女士与车辆所属的二手车经营公司(以下称二手车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中注明:“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交付后,车辆一直由江女士使用。

  2017年11月底,江女士准备将该车出售,但经检测发现,该车尾部有明显的修复痕迹。经查询及与原车主沟通,江女士这才得知车子在2015年3月曾发生追尾,产生维修费4万元。江女士认为二手车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向她隐瞒了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并“退一赔三”,二手车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一、二审,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均有“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等内容,二手车公司应按约定向江女士交付无事故的车辆,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却发生过事故。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较大事故的事实,使江女士陷入错误的认识,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江女士有权利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且可以主张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

  关于江女士的合同撤销权是否消灭,上海二中院认为,虽然江女士长时间使用涉案车辆并有过维修,但不能据此推定其应当知道事故情形。综上,二手车公司主张江女士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发生过事故,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海二中院认定江女士的合同撤销权并未消灭。关于二手车交易平台的责任,上海二中院认为,平台并未向江女士作出涉案车辆无事故的承诺,其也难以知晓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状况的行为,故江女士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中,江女士考虑到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等,自愿将赔偿三倍购车款的上诉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二手车公司赔偿一倍购车款。上海二中院对江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状况,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不能为了出售车辆做出欺诈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之前要尽可能多了解车辆信息,比如产权信息、公里数、维修记录等。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细节问题,特别是质量保障条款。如果发现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合同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会消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03

  4S店操作不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赔偿!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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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李先生在一家4S店签署购买了一辆全新奥迪A3豪华型小轿车,价款为269000元,其中裸车价为229000元,4S店出具的《Audi Connect服务申请书》显示有效期为 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8年9月,李先生在保养时查询到,自己爱车在后台维保数据当中登记的首次销售时间却是2015年9月29日,实际质保开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Audi Connect服务的到期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

  据此,李先生认为4S店2015年已完成了该车辆的销售,然后又将该车辆充当新车二次销售给自己,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同时构成欺诈。李先生要求法院判令4S店返还购车款2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裸车价款68万余元。

  4S店则称,李先生与其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车辆为首次出售,不存在欺诈行为,涉案车辆出售给李先生后,第一次上牌、第一次使用、第一次购买保险,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之所以存在提前激活的行为,是因为一客户吴先生于2015年9月29日曾明确表示将认购本案涉案车辆。

  为此,4S店当日即在奥迪厂家的官方系统里申报销售,并在2015年10月12日预先准备好了合同、开具了发票,等客户签正式销售合同及付款。然而,该客户最终未来签订合同及付款,造成此次销售未实际履行。为此,4S店在当日即作废了相关发票,所以,也就不存在与客户的合同,且在当月的税务系统里也申报发票作废。

  4S店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发票、银行流水以及发票作废清单。经过4S店与奥迪公司沟通,奥迪后台已经同意修改服务期间,按照实际给李先生的开发票时间计算三年保修期。

  法院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车载系统的激活时间早于实际购买时间,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4S店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对于4S店在案外人未完成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属于违规行为。但车辆最终未实际交付,且发票作废,此时涉案车辆并未完成销售,4S店交付给李先生的车辆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对于李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S店的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法院认为4S店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判决其赔偿李先生1万元。

  法官提醒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产品的提供方,应当完善销售流程规范。汽车销售公司在设计销售流程的过程中,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提高销售的效率和利润,更要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充分的考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也应关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尤其要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法律培训。

  办卡维修篇

  01

  质保期内的网购电脑在实体店维修收费

  三包有效期内 维修费不用给!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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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某

  你好,这是我在某商城网购的电脑,无法开机了,麻烦你们尽快修理一下。

  电脑公司

  好的,检修好之后我们会联系您的。

  八天后

  柏某

  我的电脑修好了吗?很久了。

  电脑公司

  您的电脑需要支付维修费443.83元。

  柏某

  什么?我的电脑在质保期,为什么还要维修费?

  电脑公司

  您需要支付维修费并签字确认才可以取走电脑。

  柏某

  我要不是工作急需电脑,才不会给你们维修费!

  2017年12月18日,柏某此前网购的电脑突然无法开机,便将质保期内的电脑送到该品牌电脑的线下实体店去维修。数日后,柏某来到店里询问电脑修理情况,却被告知需要支付维修费才能修好。柏某称自己因工作急需,只好先交了钱取回电脑。之后,柏某在网上将电脑退货。最终,因双方就维修费协商未果,柏某将电脑公司诉至法院。

  柏某

  我网购的电脑是正品,送去电脑公司维修的时候尚在质保期内。维修结束后,电脑公司索要维修费,否则就不归还电脑。电脑公司作为保修义务人,没有完整记录维修故障与维修情况,不能证明自己在保修期内收取维修费的合法依据,应当返还维修费。

  电脑公司

  我们不是销售者,承担三包义务的应该是网购商城。另外,电脑是外力损害,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柏某已经确认支付了款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柏某无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一、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根据电脑公司在官方网站及产品三包凭证中所作的承诺,其向购买合法自己品牌电脑商品的消费者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电脑在送修时处于整机保修期之内,其应当向柏某履行整机免费保修义务。

  此外,电脑公司的维修收据,虽能证明柏某在付费后知晓了维修事项,但并不能证明其与电脑公司达成了确认维修事项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的合意。因为微型计算机维修技术专业性较高,如果修理者没有履行基本的证明与告知程序,消费者则无从判断收费行为是否符合三包承诺条款,且电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收费前向柏某履行了正当的告知程序。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电脑公司返还维修费。

  法官提示

  电脑销售者(即网购商城)的三包服务义务与电脑公司的单方服务承诺并不矛盾,消费者有权进行选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7月23日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02

  美发店违规提供“超声刀”美容服务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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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邓女士在一家连锁美发店办理了会员卡,半年多时间,她先后30余次向会员卡内充值消费数十万元。之后,逐渐冷静下来的邓女士觉得自己被“套路”了,遂向美发店提出退卡。

  在多方维权下,美发店与邓女士达成协议,美发店同意将卡内剩余的余额和未消费的疗程费用共计18.95万元退还给邓女士,并于次日将款项转入了邓女士的银行账户。此后,卫生主管部门还对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开展“超声刀”医疗美容项目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拿到了退款,但邓女士仍感觉自己亏了,根据她的计算,她总共充值了49万多元,而实际消费金额仅为9万余元,扣除已经拿到的18.95万元退款,美发店还应再退款21万余元。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21万余元,同时美发店为其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欺诈,应当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女士与美发店协商解除合同,并就退费金额达成协议,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美发店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退款义务,应视为双方就退费事宜再无争议,因此对邓女士要求退还预付款21万余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违规提供“超声刀”服务项目,法院认为,美发店在邓女士接受“超声刀”服务项目之前,并未将该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情予以告知,构成消费欺诈,对邓女士请求判令三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确认金额,法院判决美发店向邓女士赔偿70800元。

  法官提示

  对消费者而言,在进行大额预付卡消费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在进行持卡消费时要特别注意保留消费票据,每次刷卡应仔细核对消费金额,以便后续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本案中,邓女士在接受美发店提供的超声刀美容项目时所幸未发生医疗损害,最终也获得了三倍于消费金额的赔偿,但消费者仍应高度重视此类美容项目中的医疗风险,消费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相关商家也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此类项目的医疗性质,提前告知风险,避免发生纠纷。

  来源:“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凤、胡明冬、翟珺、马超、王长鹏、汤峥鸣

  编辑:鲁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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