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为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财政部起草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条例》分为12章,共105条,主要内容包括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收益管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

法人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的含义,《条例》中作出了界定,即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当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当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的主业管理及层级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主业管理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应当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层级管理上,国有金融机构应逐步有序压缩管理层次,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同时,国有金融机构实质开展业务的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在股权投资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另外,国有金融机构还应该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接受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参股。

对符合条件国有金融机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记者注意到,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的统筹布局,《条例》指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应当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进有退、突出重点,不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一)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

(二)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三)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四)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于收益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上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以及其他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股份)或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

风险防控方面,《条例》要求,国有金融机构承担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与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属企业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事项实行穿透管理。另外,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做好母公司与所属企业、所属企业之间的风险隔离,建立关联方回避和禁止行为制度,健全关联交易内部审查和决策机制,规范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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