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来源 | 运行监测协调局、信息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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