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陈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如今,距离公告要求的截止日期还有不到半个月时间,如没有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的需抓紧办理。
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近日,税务部门还梳理了个税汇算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热点问题,并作出了回答。
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截图
有多个子女怎样选择扣除方式
国家在三胎政策实施之后,不少家庭拥有多个子女。那么,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记者了解到,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是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住房贷款对首套房如何认定
对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遇到的情况最为复杂。记者了解到,热点问题主要包括首套房的认定等。
按照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纳税人表示,如果自己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
第一套房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税务部门对此表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税务部门另举例称:妻子在A省市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B省市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B省市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分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种情况是,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双胞胎能否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了兄弟姐妹如何分摊的问题,还有纳税人提出了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记者了解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具体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对于双胞胎来说,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那么,非独生子女,如果由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后,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税务部门表示“不可以”。因为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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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被罚款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蓝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蓝某某未依法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4万元。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蓝某某主动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蓝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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