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各类型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目前,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类型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以下详细展开介绍各类型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股票期权

1.定义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行权日: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也称“购买日”。

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赋予员工一项特殊权利,即以特定价格(约定购买价格)在特定时间段购买企业特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当未来某日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约定购买价格时,员工以约定购买价格购买股票相当于“折价买股”,买完当天卖出即可立即赚取差价;当未来某日股票市场价格低于约定购买价格时,员工可以选择不买股票,等到股票价格涨了以后再行权,这样也没什么损失。

2.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整的流程为:

(1)授予日,企业在授予日给予员工特定的股票期权,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后(可行权日)才能行权。

员工在授予日取得股票期权一般无需交税,毕竟此时并未获取实际经济利益。但如果该股票期权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且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这表明员工在授予日即实际获取了经济利益,此时员工获取的股票期权的市场价值减去支付的购买价款后的余额即属于企业对于员工的“股票薪酬”,员工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2)转让期权日,员工在获取股票期权后可以对外转让或继续持有,如对外转让则可能产生纳税义务,根据员工在授予日取得股票期权是否完税情况确定。

如员工在授予日取得股票期权属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因授予时已经完税,故转让时无需交税;

如员工在授予日取得股票期权属于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因授予时未完税,则转让时需要交税。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转让总收入-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3)行权日,在股票期权到达可行权日后,员工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

员工在授予日取得的股票期权如已经完税,或从他人处受让可转让的股票期权,则在行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授予日取得的股票期权如未完税,则员工行权时,根据行权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之间的差额确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行权价高于或等于股票当日的收盘价,表明该员工并未以便宜价格获取股票,实际未从企业处取得“好处”,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行权价低于股票当日的收盘价,表明该员工以便宜的价格获取股票,实际从企业处取得“好处”,该购买股票的差价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故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股票后的分红日,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简而言之,就是基于行权取得的股票与一般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一样,分红根据上市公司的性质区别对待。

(5)出售股票日,员工在取得股票后将股票出售,如出售的股票属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则免税。如出售的股票属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则需按按财产转让所得以买卖差价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增值权

1.定义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从上述定义来看,股票增值权的本质为企业对员工发放的现金形式奖金,只不过奖金的计算方式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计算。因此,股票增值权虽属于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但其实并未涉及股票的流转

2.股票增值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员工应当按实际取得的现金金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因此,采取股票增值税方式发放奖金可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三、限制性股票

1.定义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奖励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授予股票时附加一定的条件,比如禁售期、业绩指标等;而后者在授予时无任何附加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整的流程可参照股票期权:

(1)授予日,企业在授予日给予员工特定的限制性股票,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或期限的情况下才能解禁。因授予日员工取得股票存在诸多限制性条件,该股票有可能被企业收回,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其实并未真正取得“所得”。员工在授予日取得限制性股无需交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当日收盘价作为后续的计税依据之一。

(2)解禁日,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员工的附加条件或期限依据成就,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将在当日真正归属于员工,此时员工取得了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所得”。

员工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得限制性股票后的分红日,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4)出售股票日,员工在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将股票出售,如出售的股票属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则免税。如出售的股票属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则需按按财产转让所得以买卖差价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股票奖励

1.定义

股票奖励,是指上市公司无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与限制性股票相比,股票奖励在授予时不附任何条件,实践中很少有上市公司单纯给予股票奖励。

2.股票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票奖励分为授予日、分红日、出售日:

(1)授予日,企业无条件给予员工一定数量股票,等于以股票方式发放薪酬。因股票无任何条件限制,因此员工在授予日即实际取得“所得”,应当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股票数量)×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股票后的分红日,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3)出售日,员工将奖励的股票对外出售,如出售的股票属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则免税。如出售的股票属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则需按按财产转让所得以买卖差价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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