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即将来临

一批新规、新政策也即将实施

还有大波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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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7月1日起,河北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最新《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2021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点击查看详细报道)

7月1日起,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调整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范围为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点击查看详细报道)

《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施行

《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解决的五种途径,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医疗纠纷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强对医调委的规范管理,细化医调委职责;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等都进行了规范,使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河北省自7月1日起,在省本级开展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试点期为半年。

按照要求,本次试点工作将省本级参保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省本级参保人零星报销费用纳入试点范围。将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

“甲类”诊疗项目及耗材,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参保人先行自付1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人员,先行自付部分个人不负担;“丙类”或“自费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2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村庄规划技术规范》《社会单位安全文化建设与评价》《动物源废弃物封闭处理技术规程》等2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7月1日开始实施。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坚持一数一源、标准统一和谁收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7月1日起施行,其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权利人应于2022年12月1日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标准提高

日前,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有新变化

最新版《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铁路旅客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目录,从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和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等类别做了部分调整,新增公务用枪、军用或警用匕首、弩箭等禁止携带物品,对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进行了明确规定。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修改后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施行

日前,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自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7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

来源:长城网综合央视新闻、河北青年报、河北新闻网

责编:房淑婧 苏浩军 陈兆月

编辑:吴云欢 赵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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