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和平区某食府店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31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食府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二、天津市某牛肉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牛肉面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三、天津市和平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21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和平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履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五、天津市和平区某羊汤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羊汤馆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六、天津市和平区某烤鱼店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31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烤鱼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七、某(天津)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4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天津)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