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过信用卡,佛山一市民谭女士却被刷走22万?
令人疑惑的是,银行提供的申请信用卡的签名并非谭女士所签,但同时该信用卡却为以谭女士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单进行过消费。
没办信用卡,却有22万消费?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谭女士本人?
在谭女士名下,有一张信用卡,截至2017年4月23日,这张信用卡拖欠的相关款项为223052.43元。不过,谭女士声称,她在收到银行催还款通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张信用卡的存在,在收到催还款通知后,她马上向警方报了案。
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向银行调取办理银行业务的相关资料。经查明,银行存档的办理银行卡的相关资料均非她本人办理及签名,公安部门对此进行立案。谭女士多次要求银行注销案涉信用卡,但银行以不法人员并未抓捕归案为由,拒绝注销案涉信用卡。
为此,她于2017年7月7日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注销其名下的信用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银行方面则提出:信用卡从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有数百笔交易,交易的内容有消费、ATM存款、转账,消费地点大部分在谭女士住所周边,符合正常消费习惯;更重要的是,其中还有用于每月代扣保费的消费,该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谭女士本人。这些证据均可反映,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谭女士本人。
一审:谭女士知道信用卡存在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已经尽到基本的信息审核义务。同时,根据银行提出的保险单这一“疑点”,法院指出,如案涉信用卡为他人冒用谭女士的名义申请并使用,但却以谭女士的名义进行投保,显然不符合常理。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谭女士的请求。谭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案件有三大“疑点”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有三大“疑点”。
首先,信用卡从2010年10月开办至2012年4月期间,均有正常的消费和还款,从未产生逾期还款或者盗刷的行为,符合开卡人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一般特征;其次,谭女士在二审时陈述其身份证从未丢失过,因此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信用卡和保险的可能性非常小。
最后,涉案的信用卡不但从2010年10月起为谭女士名下的保险单扣费11次,在2011年10月28日升级为金卡更改账号后,保险的付费账号又在两个月内同步为该新账号。法院认为如果是他人冒名投保,却一年两次到保险公司书面投保的变更扣费账号,可能性较小。
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谭女士对信用卡的存在和使用是知情的,其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办理卡并使用案涉信用的可能性非常高,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