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只通过夫妻签字来判定!

关于夫妻债务,是现在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的话题。该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今天卡神小组就来和朋友们说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只通过夫妻签字来判定!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系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最高法在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来舆论争议。该司法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里说的“除外”情况之一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该条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的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社会也呼吁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卡神小组总结:就如本文所说,近年来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的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的情况在日益高发。卡神小组认为,现在有不少人借配偶信息私下办理信用卡、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往往在债务爆发后让债务人无法申辩和解释,由此产生了不少冤枉债务。卡神小组呼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刻不容缓,只有与时俱进的法律才能打破那些私自想钻法律漏洞人群的妄想,以此正本清源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最后,卡神小组建议朋友们,不轻易在空白纸上签字,除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自我保护意识也是相当的重要。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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