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2年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各类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组织特提醒告诫如下:

提醒告诫

01

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02

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通讯服务、房地产等行业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附加条件和期限的促销活动,必须显著标明;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折价、减价应当依法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03

粮、油、肉、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04

各月饼、节日特色商品、高端酒水等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防止“天价月饼(酒水)”、“蟹卡蟹劵”泛滥等问题的发生。销售盒装月饼和高端酒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5

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依法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压低粮食收购价格,严禁损害农民利益。

06

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其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禁止各类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景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7

客运及客运站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

08

餐饮、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发生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9

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时间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

10

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积极参与社会共治,维护中秋、国庆期间的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即日起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本局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经依法认定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来源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董丫菁

责编|王朋祥

审核|薛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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