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协委员张红光:建立个人债务重组制度

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岛市黄海公证处主任 张红光。 (来源:受访者)

信网12月29日讯(记者 顾青青)民营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纵观《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政策一本通》,目前青岛的措施更倾向于对“优质”同时“处于上升趋势”的少数企业锦上添花,而对于更基础性的及中小企业迫在眉睫的债务危机,缺乏具有可执行性的雪中送炭方案。为进一步优化青岛营商环境,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岛市黄海公证处主任张红光,在今年两会提出青岛应建立个人债务重组制度。

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石、是现代国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实中,民营中小企业要在二级市场贷款融资,金融机构会要求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等(以下合并简称:经营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甚至是要求经营者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贷,一旦民营中小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其融资性负债最终会转化为经营者的个人或家庭债务。再加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条款或《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刺破法人面纱”条款的适用。”张红光表示,这样的外因和内因叠加,《公司法》第三条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已被架空,经营者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

市政协委员张红光认为,国内已经建立了几乎密不透风的失信惩戒体系,民营中小企业一旦失去流动性,其经营者被强制执行上述转化而来的债务,将引发严重的后果:对于经营者个人和其家庭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出行限制、荣誉晋升限制、资产冻结限制、资产拍卖后果、贷款融资限制职业准入限制……很可能无法东山再起甚至祸及三代;而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将引发金融危机、创富动力枯竭危机、财富贬值危机、失业危机等等。

“目前处理转化性债务的方法,一个诉诸法院强制执行,一个是诉诸《企业破产法》。”张红光介绍称,目前很多人主张接引域外的“个人破产制度”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其中,深圳市于2021年8月31日颁布了全国第一个个人破产条例。“但这个制度目前并不具备遍地开花的可能性,而且现阶段也并非没有其他制度可以取得相仿的功效,这个制度就是基于非讼思维的个人债务重组制度。因此,我建议由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和试行个人债务重组制度。”

如何建立和试行个人债务重组制度?张红光在提案中从五方面建议。

其一,实行债务和解。无论是诉前、诉中还是执行过程中,经营者均有权向金融机构提出和解请求;金融机构有义务在诉前向经营者进行和解释明;人民法院有权利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向各方进行和解释明。

其二,实行担保物非拍卖处置。经营者要求自行出卖担保物偿还债务的,在约定和规定的时间内,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担保物的处置参照执行青岛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的通知》。

其三,实行债务延期。经营者自行出卖担保物后,其价款仍然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一定数额内,金融机构应给予一定的延期,因为此时经营者并非恶意违约人,不是需要予以严惩的所谓“老赖”。

其四,实行第三方介入。引入专业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服务、沟通、监督、证明以上措施的执行。

其五,建立个人资产/债务重组中心。在金家岭金融区,建立个人资产/债务重组中心,提供办公场所,引入相关机构,实行联合、紧密合作。

张红光表示,青岛市作为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不仅需要关注财富的创造,也要重视财富的保全。“只有我们做好财富的保全,才有更多的“弄潮儿”敢投身到财富的创造和再创造中,我们的营商环境才能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们的城市才能更有活力、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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