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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1月13日公布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1月5日。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凤凰网山东获悉,此前,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受罚。
2019年2月21日,该行因“未落实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要求,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被山东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2021年3月22日,该行因存在“转嫁抵押评估费”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以罚款1681581.00元。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规定第七款明确的“不得转嫁成本”,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凤凰网山东 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