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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盛公司被判赔7000万元 勾兑盐水冒充神药骗老人
把从美国进口的大盐湖水自行勾兑、灌装后,宣称这是能治多种疾病的“金能量水”,并以高昂的价格卖给许多中老年人,有老人为此倾家荡产,涉案金额近2400万元……
近日,江苏常州市消保委发布公告,强盛公司被判赔7000余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有网友评论称“梦回《狂飙》”“连老人都骗,真是一点良心都没有”。
勾兑盐水冒充“神药” 一瓶竟卖上千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为常州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江苏斯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玛特贸易公司)、常州强盛老顽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顽童旅游公司)、江苏强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汽车租赁公司)4家公司及谢银全、郭兴亮、王永乾、王俊4个自然人。
其中,谢银全为强盛公司、老顽童旅游公司、强盛汽车租赁公司3家公司法人及创始人;斯玛特贸易公司法人由4人共同创立,郭兴亮担任法定代表人。
判决书截图。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2月以来,强盛公司主要经营“强盛斯玛特大盐湖水”(又称金能量),在强盛公司总部及各门店销售。先后在常州、无锡、丹阳等地,共计销售13536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000元左右。同时向全国各地批发销售大盐湖水8375.125盒(每盒8瓶),售价每盒1300元至2500元不等。对外销售共计23368530.5元。
斯玛特贸易公司先后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进大盐湖水成品30000余瓶,2017年6月开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进约11吨、价值36.3万余美元的大盐湖水浓缩粉末原料(外包装英文名称为氯化镁),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强盛斯玛特大盐湖水”,宣称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
强盛斯玛特大盐湖水。图源:央视新闻
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强盛斯玛特大盐湖水”的主要成分为氯化镁。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强盛斯玛特大盐湖水”为假药。
经调查,涉案产品不具备其宣传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部分消费者表示在服用大盐湖水后有腹泻、出虚汗、胃疼等不良反应。
辛苦攒的钱被骗走 有老人甚至花光积蓄
据媒体报道,江苏常州市80多岁的吴某就是这一案件的被害人之一。
他和老伴主要生活来源就是自己每月三千多元退休金,除去日常生活和看病买药之后所剩无几,两人省吃俭用攒了几万元。但从2017年起,吴某落入谢银全的骗局中,辛苦攒的钱陆续被骗走四万多元,换来的所谓保健品至今仍舍不得扔掉。
吴老讲述被骗经历。图源:央视新闻
据悉,仅在吴某居住的这个小区,就有十几位老年人购买了所谓的“金能量大盐湖水”,花费少的几万元,多的有十几万元,有的老人甚至瞒着家人花光了积蓄。
强盛公司被判赔7010万 已启动强制执行
判决书显示,法院判被告常州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斯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5591.5元(销售额三倍)。
此外据报道,2020年12月10日,主要被告谢银全被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3月15日,常州市消保委发布公告提示消费者,强盛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已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并正式启动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申领程序。
检察院人士:实际能发多少还不确定
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强制执行,能执行到多少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最终能够退赔多少钱,也需要根据未来的执行情况和申请赔偿人数确定。
常州市检察院一位相关人士表示,“目前7000万元的判赔并没有全部执行到位,只执行了一部分。如果后续全部执行到位了,就全部发还;如果最终只执行了一部分,就只能按实际到位的金额,按比例发还。”
“强盛公司的系统里有比较详细的销售记录,如果不在记录里,就没有申请的资格了,只能后续再单独起诉公司。”由于事发已有多年,他建议购买者尽量回忆购买地点、购买价格等细节,他们将会当面核实,确认系该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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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有效吗?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此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法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某在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爆破员工作。2015年4月,陈某某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其中载明“放弃公司为陈某某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
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公司未给陈某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2021年4月1日,陈某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余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则认为原告陈某某已书面承诺不要求缴纳保险,对该请求应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虽然于2015年4月出具了放弃由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权利的承诺书,无论该承诺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原告单方意思表示同意,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690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