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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2001年出生,借款不还!举报有效线索奖励!

日期: 来源:鼎立信收集编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萍与郭根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根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根存,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郭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42017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根存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根存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根存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林山河与刘涛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涛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涛涛,男,汉族,2001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十五里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10222001092200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涛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涛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涛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建辉与沈栓虎、韩喜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栓虎、韩喜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栓虎,男,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杨庙掌村林拐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1152318。

被执行人韩喜宁,女,汉族,1997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十八里村四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7010900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栓虎、韩喜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栓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栓虎、韩喜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小伟、张拴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小伟、张拴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殷小伟,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寨子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4261710。

被执行人张拴拴,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寨子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42017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殷小伟、张拴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640.1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嘉勇与袁瑞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瑞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瑞瑞,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李畔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915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瑞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瑞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瑞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6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常万江与都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唐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都唐龙(又名都喜喜),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80900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都唐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都唐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都唐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智与高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步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步聪,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走马硷白阳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8110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步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步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步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0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凯与黄剑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剑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剑锋,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周塬队人,农民,住富润小康嘉园。身份证号:622822199202152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剑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剑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剑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261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程与韩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飞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飞飞,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韩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60217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飞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飞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飞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昱麟与李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雄,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408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2108.4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克民与念涛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涛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涛涛,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念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11917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涛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涛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涛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振霞与郭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咀子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717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华,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曹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507175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18.3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建为与曹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栓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栓冬,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曹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21417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栓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栓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栓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海锋与道国栋、李青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道国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道国栋,男,汉族,1994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韩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409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道国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道国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道国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志有、徐岁燕与马志文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马志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志文,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枣树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1227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志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志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志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800元、71186.66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姚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伟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伟伟,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井儿岔村姚汪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61317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伟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156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虎与代龙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龙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龙龙,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代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127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龙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龙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龙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18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建洲与张永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黑泉河村冯新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070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永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勇、赵存刚与只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只亮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只亮亮,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只家梁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0100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只亮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只亮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只亮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元、1306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与白锦钰、常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锦钰、常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锦钰,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佛岔村石板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6150731。

被执行人常敏,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佛岔村石板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22619891217204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锦钰、常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689.99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树银与石换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换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换平,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冉旗寨村石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1013007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换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换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换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143.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柳永福、周吉升与刘永祥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刘永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祥,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黄山村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115071X。

担保人刘化鹏,男,汉族,1998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黄山村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5050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永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200元、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楠与吴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永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永利,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黄家山村演武渠队人,农民,现住西峰区。身份证号:622822198911290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永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永利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永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万福商行与冯涛、冯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涛、冯永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永根,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邓寨子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1151752。

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邓寨子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410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涛、冯永根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涛、冯永根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涛、冯永根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国虎与李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富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富军,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乡李塬村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22号。身份证号:62282219680829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富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富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富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969.4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德春与牛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效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牛效福,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曳郭咀村肖家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6160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牛效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牛效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牛效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过春与刘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311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宏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陶建国与苏鹏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鹏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鹏洋,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井儿岔村井儿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20217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鹏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鹏洋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鹏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向军与郝小卫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小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小卫,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村高寨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21019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小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小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小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车建轨与王栋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栋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栋栋(又名王东昕),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水坝滩村王岭岭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6241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栋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栋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栋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463.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转兰与宫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宫永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宫永涛,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周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605281716。

担保人许润芳,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周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6061317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宫永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宫永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宫永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环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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