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7日电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16日发布《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介绍,《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设立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市区两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经营规则主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融入、放贷原则、放贷集中度、禁止行为、内控制度等经营规则。
具体看,《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资质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四)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五)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六)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办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监管原则、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
第五章行业自律主要规定了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及其相关职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办法》规定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权归属、与其他监管规定关系及实施时间。
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称,制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