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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民工收集编辑:债券民工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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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并不是信用债券市场上第一次有这种情况出现。比如2022年1月12日,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拟“变更2019年度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经查询,这只中期票据是2019年5月发行的,也就是说,这只中期票据已经发行了两年半了,募集资金已经到账两年半了。根据公告内容,本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规模约为8100万元。
首先要说明的是,债券募集资金是要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如果进行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核流程。当然,募集资金变更属于信用债券中常见的事项,很多信用债券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通过进行临时信息公告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发行人履行了特定手续才进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防止出现监管机构认定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情况。
如果发生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和相关中介各机构很有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根据监管机构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已经有多家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因为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给予了自律处分。尤其是债券发行人,2022年以来已经有多家城投公司被交易商协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