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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正式废止,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被整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关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的规定被删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否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问题悬而未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发布终于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定纷止争,值得称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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